勞務派遣與勞動關系的區別
勞務派遣與勞動關系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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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勞務合同關系和勞動合同關系最大的區別就是,勞務合同不適用于勞動合同法的約束,而勞動合同卻適用于勞動合同法的約束。一般情況下是根據工作時間,來確定屬于勞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那么我們通常和企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是屬于全日的用工形式,那么都應該簽訂這種勞動合同,而不應該簽訂勞務合同。
只有是一些臨時用工,或者說是退休返聘人員,那么才能夠以勞務合同的形式來簽訂,比方說這個用工時間每天是小于4個小時,每周是小于24個小時,那么這種情況下就可以簽訂勞務合同。或者說自己是退休人員,已經享受退休金的待遇,但是又返聘在工作單位,那么也只能夠按照勞務合同的形式來約束。
實際上勞動合同,并不是說自己是屬于勞務派遣的方式,就屬于勞務合同,并不是這樣子,勞務派遣的用工也是屬于正規的勞動合同,只不過這樣的勞動合同是跟第三方公司來簽訂的,沒有跟自己所做的工作單位來簽訂,所以說它是以勞務派遣的方式來全日制用工,但是依然是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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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人都會關心到這個問題,當初我找工作的時候也是對于這兩種概念比較的模糊,不過通過這幾年的工作,慢慢的對這兩種概念有了比較全面的認識和了解,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先從二者的定義出發:
勞務派遣工即主要由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由勞務派遣公司將你派遣到相關單位。對于勞務派遣公司你是輸出人員,對于輸入單位你是輸入人員。你的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都應該由輸出單位為你代扣代繳和繳納。輸入單位為你支付勞務報酬。報酬的多少由雙方公司協商。你和輸入單位之間是勞務關系,會簽訂一份勞務協議。這和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內容上是不一樣的,你在輸出期間,要遵守輸入單位的規章制度和管理。
合同工是指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其中的長期合同工是指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的勞動合同的,短期合同工是指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的勞動合同的。
通過二者的定義分析二者的區別在于:
主體不同:勞務派遣的主體是派遣公司與勞動者,合同工的主體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
關系不同:勞務派遣工是合同關系;
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派遣工適用合同法,合同工適用勞動法;
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前者簽訂的是勞務派遣合同,后者簽訂的勞動合同;
出現糾紛后解決渠道不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即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派遣期限屆滿,沒有新的派遣崗位時,也必須向勞動者按月支付報酬,其標準為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對于合同工并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區別還是比較的明顯的,至于自己工作時需要簽訂哪種形式,要看具體情況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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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絕大多數人都“歪用”了勞務派遣政策,讓90%以上的勞務工吃了暗虧,企業也是揣著明白裝糊涂,員工早已習慣成自然。2015年國家規范勞務派遣政策,企業用勞務工的比例不能超過10%。現在國企大批量招勞務派遣工都是違規的,只是大家不清楚政策,現實也法不責眾罷了。國企招工,按照政策,90%都應該是合同工的。但他們為什么愿意招勞務工呢?就是因為與正式工不同薪酬待遇啊,歸根到底是省錢省事身心。
第一區別:身份不同。正式工(正式合同制員工),與國企直接簽勞動合同,俗稱國企的自己人。勞務工是與勞務公司簽勞動合同,是勞務公司的“人”,但不是國企的“人”,是勞務公司把自己的人派到國企來工作的。勞務工是國企干活,但不是一家人,是外人,開個玩笑,就是給地主家扛活的長工。
第二區別:待遇不同。正式工薪酬高,社保齊,基數高。一般國企是五險一金,好的國企是七險二金,多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內部建立了企業年金。勞務工薪酬低,要么沒有社保,有社保也少、基數也低。至少沒有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這一塊錢也不少,一個月能差大幾千元。為什么待遇低呢?因為國企使用勞務工的目的就是為了省錢,給你正式工一樣的待遇,還不如招正式工呢。從這個設計目的出發,從骨子里就壓低了勞務工的待遇。
第三區別:沒有福利。正式工都有福利,這個福利是從工資總額里計提的,比如,2%的會費,2.5%的培訓費,還是13%的福利費,另外還有1%的群團活動費,在福利費里還有困難幫扶救助金,等等。國企內部搞的政策房,這是一個巨大的福利,勞務工沒有。國企內部搞的生活福利和活動福利,比如,運動秋游,發的服裝、電影卡、蛋糕卡,等等,都沒有。因為勞務工在勞務公司里發工資,國企內沒有他們的工資總額,怎么提取福利費?
第四區別:沒人管。國企有健全的管理機構,比如你的生老病死,都有人操心。比如,你生病了,有人慰問。工傷了,醫療報銷一輩子。你的家屬父母生病也要慰問。你的婚喪嫁娶,都有慰問。你的入職開始,培訓發展,都有一套體系。你在勞務公司,他們不想管,也沒有能力管,他們的盈利模式就是抽取管理費,最大限度克扣勞務工的成本。
第五區別:感受不同。勞務工就像企業里的長工,沒有安全感,沒有穩定感,也沒有歸屬感。在企業里就是二等員工,看著同屋里的正式工吃香的喝辣的,看著正式工悄悄地發獎金,悄悄發蘋果,心里不是滋味。而且,勞務工想轉成正式工,基本沒有通道了。想想自己也是干一輩子,都是“臨時工”,沒有根。勞務公司也發揮不了“娘家人”的作用。
很多人對勞務政策不理解,認為正式工都是考進來的,勞務工憑什么攀比正式工。其實,在很多國企,勞務工和正式工都干一樣的活,但正式工的待遇是勞務工三倍,這是不合理的,也是違規的,只是大家習慣成自然了,法不責眾了。如果勞務工從事三性崗位,收入低是應該的,但是大家在一個屋里辦公,再故意分出三六九等來,這是對人性的不尊重。
勞務派遣,是指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通過和用工單位簽署勞務派遣協議,向用工單位振遣勞動者的一種用工方式。而勞務派遣與一般的勞動關系的區別在于,勞務派遣涉及勞動者、勞務派遣機構以及用工單位三方之間的法律關系,而一般的勞動關系只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之間存在。 勞務派遣關系存在三方主體:勞動者、派遣機構以及要派機構(用工單位)。其中《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三者之間形成以下三重法律關系。
1.勞動者與派遣機構之間是勞動合同關系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尤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因此,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與一般勞動合同的規則適用應該屬于一般與特殊之間的關系,原則上適用于一般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都適用于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包括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勞動合同的解除等。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應給付經濟補償金。 此外,由于派遣機構是用人單位,因此,勞務派遣機構應該承擔用人單位的相應義務,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2.勞動者與要派機構基于實際的用工形成用工關系 用工單位必須對勞動者承擔基于用工而產生的義務,如:《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定的義務。
3.派遣機構與要派機構之間基于勞務派遣協議形成勞務派遣關系勞務派遣單位振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在以上三種關系中,勞動者與派遣機構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以及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實際用工關系適用勞動法調整;而派遣機構和要沃機構之間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應該主要適用民法來調整。 而事實上,勞務派遣法律關系是從一般勞動關系衍生而來的,其原因在于勞務派遣機構將其基于勞動合同產生的對勞動者指示命令的權利通過勞務派遣協議轉讓給要派機構,從而形成了三方關系。因此,在勞務派遣中實際上是派遣機構與要派機構共同承扭著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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