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債消:繼承遺產后的債務問題
人死債滅。這是自古以來中華民間和公權利延續的自然法則,它來自與民用自與民的道理一直持序至今天但隨著法制社會的建立,一切都會沿著法律的軌道治理國家。
你好,依據《民法總則》第十三條的規定: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即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因此自然人的義務也是自死亡時終止。因此,法律上算是有身死債消的規定。
但是人死后有可能會留下遺產,民間又有父債子償的說法。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因此,到底是不是父債子償,還要看繼承人是否繼承到死者的遺產,若繼承遺產,繼承人應在所繼承遺產數額范圍內承擔民事義務。
人死債消,這個過于絕對。父債子還,也是過于絕對。債務這個問題除了跟人以外,最重要的還是要跟著財產。所以,是否人死債消,這個還是要看死者是否有遺產來確定。
《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從這個規定來看,人死并不一定債消。若被繼承人有遺產的話,繼承人應當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相應的債務。若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那死者的遺產可以直接用來清償債務。
當然,若是死者沒有遺產,那就只能人死債消。民事訴訟法也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終結執行,也就是這個案件在法律程序上終結,也是法律意義上的人死債消。
債權人可以要求用其遺產進行償還,然后再依法進行繼承。
如果債務人沒有遺產,則人死債了了。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被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也就是說,人死后如果沒有留下遺產,債就滅了。
應追到孫子為止。
人死債消前提條件是死者無遺產償還。
即使法律上承認,沒有好處,誰去給你追債去?
人死債消、在法律上是肯定的、至于留下財產讓法律判決。
人死了就什么也沒有了呀,其實,活著的人又有什么呢?除了一口氣,有了什么呢?只有腳下的2寸土地?
契約精神律法的宗旨,也是人立世之本,中華傳統美德父債子還。
做人的標準不一,你可以賴帳。可能目前的法律追訴也只是甄對當事人與受益人。
但對于老賴什么法律都不適用。
那看什么家庭條件,兒女有條件有償還能力的應償還,無兒的應該由繼承人按比例擔負。
人死債不可能消,一是這人有遺產,另外萬一這人沒有遺產,債主不管是銀行、公司還是個人可以去陰曹地府去找閻王協商求助追討!
“人死債消”嚴格意義上講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古人講的“父債子還”和我們現代法律體系中的債務的繼承也是有一定的差距的。
什么是法治意識?這是一個很大的話題,我們暫且不論,但是我們應該毫不避諱的講我們國家的一些傳統理念是和現代法治意識相違背的,比如:很簡單的一條: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公民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父親和兒子是兩個獨立的個體,一般情況下都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所以在法律上講個人為個人的債務負責是沒有問題的,當然如父親去世后既有債務又有遺產,那么遺產應該首先滿足債權人,或者說兒子應該在遺產范圍內償還債務,這樣對于債務人來說才是公平的。
理解了這一點我們再來看“人死債消”
第一種情況:已婚者去世后,他還有配偶,這時候我們應該知道,夫妻之間既有共同財產,那么也應該有共同債務。如果說死者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死者去世后妻子作為共同債務人應該提丈夫還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果死者生前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其債務應由其配偶代為承擔。
第二種情況:如前問所講,“父債子償”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據的,這個依據就是繼承。作為繼承人繼承了遺產的同時也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父債與子實則無關。債的轉移是以繼承遺產為前提,如果不繼承遺產,也就不存在還款義務。如果繼承遺產,則應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但應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不負償還義務。因此“父債子還”應為有限度的“父債子還”。
第三種情況:極端情況,死者既無配偶,也沒有遺產,更沒有繼承人。那么這種情況下就是我們說的“人死債消”了。但是這只是極特殊的情況,畢竟人活于世多多少少還是應該有點遺產的。
綜上所述,“人死債消”嚴格上講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謝謝
您好,這個說法是不成立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債務人死亡的尤其繼承人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直接從債務人的遺產中執行。
簡單點就是,人死了沒法證明欠錢了,如果是死以前法院判決了,就等有人繼承他的遺產。說實話繼承遺產,真不好證明。
假如死者有遺產,誰繼承就有義務還債父債子還你聽說過嗎?
不成立,兒女來承擔
成立。但不現實,因為大數據時代早把你的各種關系建立了!除非你自己沒有任何屬性的財產。
絕對成立!
父債子還
人死債消說法是錯誤的,《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連帶責任者(擔保人或共同享受債務人)由連帶責任人償還。
不成立
成立
不成立
人死當然生前和他有關的事,死后和他都沒關系了。
可以說是成立的,借貸者的遺產要是不夠債務的部分,有放貸者自行承擔。要是夠的你將可以從借貸者的遺產里獲得你的錢。
不成立,你還有財產
不成立。應該有法定繼承人。
人死債消在法律上不成立。人死了債務由繼承其財產人償還。
差不多
不知道!
不成立
如果生前有遺產應該要償還誰繼承誰償還,如果一無所有那就人死債務應該消除吧,也合情合理!
1、債務人配偶的責任承擔
債務人的配偶是否承擔債務要根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來確定。如果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債務人去世后,債務人的配偶應當承擔債務的履行。
判斷是否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綜合判斷:
①該債務是否發生在夫妻關系的存續期間,若不是,一般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②債務人產生債務的原因或借債的目的是否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債務用于家庭或夫妻共同生活;
③債務人舉債的目的和債務本身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共同生活中丈夫所欠的賭債等,則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2、債務人子女的責任承擔
我國法律規定,作為債務人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債務人財產的范圍內承擔債務人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債務人的財產的,可以不承擔債務人的債務。具體法條如下: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死者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債務人死亡后,能否承擔債務人債務的主要為債務人的配偶和債務人的繼承人。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的配偶應當在夫妻共同債務范圍內承擔債務,履行義務;作為債務人的財產繼承人,債務人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的財產范圍內承擔債務人的債務,繼承人放棄債務人的財產繼承的,繼承人可不承擔債務人的債務。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來說在自己死后,如果有財產的話,是需要進行償還的,償還不足的情況,如果說子女繼承了自己的財產,那么應當由繼承者來進行代為償還,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可以咨詢相關律師。
在法律層面應該撤銷,因為人去茶涼,不管貸款也好,借款也罷,風險本該承擔。下一代有能力的話,相信在道德上都會承擔責任,但切莫強求,違法逼債(因為貸款與借款之前,他們沒有簽字承擔責任等,要說責任只能以簽字同意為準)
一般來講,這個說法是成立的。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出始于出生,終止于死亡。但是如果債務人生前留有遺產,你可以起訴被繼承人,被繼承人在所繼承財產份額范圍內承擔債務。
人死債消這種說法錯誤。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我們普通人對于債務的看法,可以歸為兩大類,第一就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第二就是人死債消,第一個觀點無論社會怎么變革我想都不會有什么異議,但是第二條就很值得商榷了,對于人死債消這樣的觀點,在法律依據上其實是行不通的,在這里小六就不照辦法律條例了,拋去法律其他一些細節,用大白話解釋就是,當債務人死亡后,那么其配偶或者遺產繼承人就得來承擔債務。
所以我們普通人內心所認同的人死債消并不存在,只不過從古自今,普通家庭一旦發生債務人死亡,這個家幾乎都是面臨分崩離析的狀況,債權人根據債務人家庭的實際狀況也只能自認倒霉。在這里或許有人提出不同的意見,這樣的觀點只適用于男債務人死亡,如果是女債務人的話債權人應該是不會收手的,是的,如果是女債務人死亡,我也覺得債權人會繼續向其丈夫催債,但是小六想說的是,古時候債務問題大都在男人之間發生,一個女人要想獨立發生點債務真的很少很少。
這樣說來的話,人死債消的觀點也就是個偽命題,那為什么這句話還依然被老百姓口口相傳呢?其實這句話在某些特定的環境下還是可以成立的,那么在哪些情況下人死才能債消呢?
第一,就是我們上面所說的情況,普通家庭中,當男主人死亡后,那么債務人一般都會自認倒霉,畢竟普通家庭一沒資產二沒存款,剩下孤兒寡母本就悲慘異常了,再去上門催債也說不過去,一些比較小的債務也就人死債消了。
第二,單個人的債務,這個意思就是,死亡的債務人沒有親人,或者說他的親人聯系不上,那么在這樣的情況下能怎么辦?你催債都沒地方去,最后只能讓債務隨風而逝。
第三,一個三口之家,遇到車禍等災難全部遇難的情況,我想任何債權人在面臨這樣的問題時,都會無可奈何,雖然發生這樣狀況的概率會很小,但是天災人禍誰也說不準。
第四,債務人未婚的情況,當這樣的債務人死亡后,家里一沒配偶,二沒血脈,你說債權人怎么去催債?難道上門向其父母要債么?我們都聽說過父債子還,還真沒聽說過子債父還的,即使有父親替兒子還錢的情況,那也是在其兒子活蹦亂跳的情況下,所以對于這樣的情況,也就無所謂家庭條件的好與壞了,孩子都沒了,哪個父親也不會認賬的。
以上就是人死債消成立的幾種特定環境,雖然法律對人死之后的債務有著規定,但是在生活中依然有著人死債消的案例發生,除去那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讓那些債權人退讓的也就是不忍與同情了,小六感覺人死債消其實適用我們很多人,打個比方,你一個要好的朋友欠你錢,但是其他原因去世了,你還會上門去找他父母老婆催債么?我想不是啥大錢,估計連上門都不會吧?
不成立,看財產的繼承人是誰讓誰承擔
有條件的成立。繼承人放棄繼承債務人的遺產并且無遺產時,債務消滅。
應該是,否則很難理清祖宗遺留和法律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