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瀆職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1)犯罪客體不同。玩忽職守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2)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在玩忽職守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消極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或者不認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而在重大責任事故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實施了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3)犯罪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玩忽職守罪與瀆職罪的區別:
1、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法規定指責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罪是我國1997年修訂刑法時從玩忽職守罪中分離出來而增設的罪名。
2、主觀方面不同,濫用職權罪由故意構成,玩忽職守罪出于過失而構成。
3、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不一樣,濫用職權的行為是指不應行使其職權而行使,是作為形式;玩忽職守的行為是指應履行其職責而不正確履行其職責的行為,多為不作為形式,有時也有作為形式。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務或不認真履行職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而實施欺詐,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區別有以下幾個方面:1、犯罪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主體是公司、企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2、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是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后者是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3、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在國家機關工作中,后者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
根據《刑法》第九章的規定,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都屬于瀆職罪,刑法沒有徇私舞弊罪的說法,只有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等罪名。上述罪名的區分如下:一、一般法與特別法的區別: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是一般法,二者涵蓋所有瀆職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屬于特別法。二、主觀方面不同: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故意犯。三、犯罪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是一般法,其主體是各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罪犯罪主體是承擔刑訴職責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犯罪主體是承擔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犯罪主體是稅收機關工作人員。擴展資料:《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百零一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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