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隨便辭退員工怎么辦
如果員工沒任何過錯,可以很明確的告訴題主這個問題的答案,公司隨便辭退員工的做法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違法行為。
現在很多的企事業單位,都會想怎么辦就怎么辦,根本就無視勞動者這個弱勢群體的存在,這是很不好的一種社會現象,很值得大家的關注。
那么面對公司的這種情況,我們究竟該怎么辦呢?
一、員工首先應該掌握《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只有以上這幾種情況,公司才可以隨時與勞動者解除這個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就沒有這種權利。
所以公司在沒有通知員工的前提之下,隨便就解除了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這是明顯的違法行為,是可以申請公司賠償的。
二、員工向公司申請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下面就簡略談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由于公司沒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而單方面的隨意解除了勞動合同,這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屬于違法行為。
所以,員工要大膽的要求公司支付2倍賠償金,這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
三、員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法理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舉例說明一下,如果你在單位已經上班了五年,那么公司就該支付你,每滿一年2個月的月工資賠償金,總共就該欺負你十個月的經濟賠償金。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不能把月工資與自己某個月的具體工資搞成混為一談,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四、做好申請賠償金的相關證據材料收集。
這里需要收集好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工作牌、工資卡(條)、平常工作文件、處理資料以及公司有關工作的具體安排分工手冊等資料。
這只是為了證明你屬于公司員工,為這里上班工作。
接下來你將收集好公司隨便解除勞動合同的紙質材料,還可以收集相應的音頻視頻等材料,增強證明公司違約材料的多樣性、公信力。
只要收集好公司違約的以上證據材料,便可以開展下一步工作了,也就是向公司提出申請支付經濟賠償金。
五、獲得經濟賠償金的途徑與方式。
①、同公司協商溝通解決處理;
②、協商無果,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訴,也可以當地法院提起訴狀請求。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只有出現上述情形的,用人單位才可以隨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無故解聘員工,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者支付一個月工資。《勞動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不賠償,可進行勞動仲裁或是訴訟。
此外,《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不得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試用期內,企業無法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聘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非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若有不明白的可以下方評論喲!
有很多人對勞動法的理解,在辭退方面有一個誤區。
企業辭退員工,必須要給出合理的理由,而且這個理由要被勞動法認可。
企業只有在以下幾種條件下,才可以辭退員工,否則不管辭退方式和辭退賠償是什么樣的情況下,企業都是違法。
這幾種條件常見的為
1、證明員工不符合該崗位的任職資格,并且嘗試過調整崗位
注意,這個證明,必須要有事實依據,而且要有完整的證據鏈,憑借一個崗位說明和招聘說明是不行的。
而且還要有嘗試協商調整崗位的動作。這個協商調整的動作,必須要有證據,錄音或者員工本人簽字確認。
缺少這兩個,即便是開除試用期員工,也是違反勞動法。員工如果起訴,企業必將面臨賠償。這個賠償金額不少,一般來說肯定大于勞動仲裁的一個月工資,因為會算員工的誤工費。
2、企業經營困難,這個要有證據,具體的要求很苛刻,公司一般都拿不出來的
3、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或者說違法。
這個也要有證據,一般來說違反紀律,也需要員工簽字確認,否則就是需要多個證據鏈來補充。公司提供內部其他同事做人證的話,可信度也會降低,作用不大。
你這個問題里,企業還未提前一個月或者說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開除,那就還必須賠償通知金。
肯定是要賠償的,具體的一般來說是 N+1,N是員工的工作年限。
如果企業的辭退理由不合理,哪怕是試用期員工,還得至少多賠償一個月,也就是N+2.
如果企業不做出賠償,直接找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吧。
不要和企業協商,不要協商,不要協商。
重要的事說三遍。
根據以往的所有國內勞資糾紛案例,企業和員工到了訴訟階段,也就是打官司。
員工的勝訴率是95%,怕什么?
打官司可以找當地工會指派免費律師
即便自己找,也可以風險代理,輸贏官司費用都不用掏。
贏了企業幫你掏,輸了,律師自己承擔,
一本萬利的事情,為什么不去用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力呢?
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應當即時向職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職工的名單、單位繳費手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5日內送達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如果公司未配合員工辦理相關證明,也未向經辦機構備案,造成員工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況,公司要賠償相應損失。
此外如果公司非因員工過錯辭退員工要付三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1、一般情況下,公司都不會無緣無故的辭退一個員工,因為這樣做對公司沒有一點好處。因此還是需要了解清楚公司為什么這樣做,原因是什么?
2、若員工因犯罪被依法逮捕或判刑,這個時候公司就無法進行提前告知了,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3、若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需要向員工支付N+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員工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給1個月,不滿六個月按照半個月計算。
4、可以先與公司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公司的違法行為。
若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請關注我及點贊。你的認可是我最大的動力和支持!謝謝!若對我的回答有其他意見或建議,請在評論區留言,歡迎溝通交流!再次感謝!
首先,看你本身是否存在違規,已達到公司開除的標準。如泄密,曠工多少天,等等,如已達到某些條款,公司也不違法,而不是無故開除,你只能對自己的行為買單!
其次,看你的合同是否到期,有的簽短期合同,合同上也寫有到期截止,你也無話可說。
如果排除了上面情況,公司做法就存在違規,可以收集好證據,勞動合同,考勤等。與公司先協商解決,協商不了找勞動站申訴或外請律師,短期合同,一般是N加一的賠償,無期限合同是2倍賠償。如果年數太短,工資基數也低,律師一般不會受理,總會以其他借口讓你另想他法。
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依規進行。
用人單位單方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
不得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
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五十條的,勞動者應當按照本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處理。
在民營單位,像你這種情況應該比較普遍,只要是上級看不慣的,老板不喜歡的,辭退員工在他們看來不算什么大事,因為經常,所以就不覺得奇怪。
但是作為勞動者,屬于弱勢的一方,部分人因此敢怒不敢言,一走了之,有的人雖然拿起了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但維權路漫漫,弄得大家身心疲憊。但是對于這種不法行為,我覺得還是要走維權之路,勇敢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要讓用人單位也嘗嘗違法的后果。
第一,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如果當初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就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來辦理,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程序上已經違法,可以要求單位給予經濟賠償。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可視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經濟賠償金是按照本人在單位工作年限計算,滿一年給予2個月的標準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不滿一年,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三個月以上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計算。未繳納五險一金的,要求給予補繳。
第二,如果用人單位不賠償,可進行勞動仲裁或是訴訟。勞動者如果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或是雖然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要注意收集相關的證據,比如工資卡、工牌、考勤記錄等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先進行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用人單位拒不接受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申請法律援助或是媒體曝光。在申請法律援助或是媒體曝光時,一定要有非常有利的證據,防止單位告你誹謗之類的?,F在各種媒體比較發達,新聞媒體也都比較同情弱勢群體,這是一條可行的維權道路。
總之,隨著全民法律意識的提升,用人單位違法的案例逐漸在減少,但是像你這種情況還是比較多,維權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
謝邀回答!
如果員工嚴重違紀,沒有按當時的合同約定去完成自己應該完成的工作,出現過錯,而且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單位有權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開除員工,但開除時必須通知員工,付給員工應得的勞動報酬。否則,均屬違法,違法者則依法辦事。
這種情況首先弄明白/跟公司簽沒簽定有效合同?/記住是有效合同/不是公司協議合同/然后針對此情/可到當地勞動執法大隊/進行投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