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請法律援助需要哪些條件
刑事案件申請法律援助需要哪些條件:
1。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所稱經濟困難的標準,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辯護,無須審查其經濟困難狀況。除此之外,條例對受經濟狀況限制的刑事法律援助情形也予以明確: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自訴案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一)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擴展資料:案例:廣州規定,月收入低于2100元者可申請法律援助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廣東省是試點之一。實施細則規定凡刑事案件一審、二審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廣州市兩級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被告人提供辯護。《辦法》鼓勵推行網上申請等服務方式。申請人通過法律援助服務信息系統申請法律援助服務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預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告人三種可獲得法律援助的情形進行了規定,其中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獲得法律援助。
此外,《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規定了四種情形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無須進行經濟狀況審查:“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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