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離婚需要什么條件
你好,關于大興區強制離婚需要什么條件。我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我們國家推行的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并沒有強制離婚這一說。
你所說的強制離婚,是不是指得是法院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判離?
按照法律規定,我們國家的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去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夫妻雙方都能夠同意離婚,并且對于共同財產及孩子撫養權問題能夠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就可以簽署離婚協議后直接去民政局協議離婚,這種離婚比較方便也比較快捷。
但是如果一方想離婚,另一方堅持不離,或者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及孩子撫養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就需要去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是由法院來判決離婚。法院判決的標準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而能夠證明感情破裂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所以符合以上這種情況,法院是可以判離的,但是并不是說就可以強制離婚,因為如果雙方不想離婚的話,任何人都是不可能強制離婚的。
強制離婚是個偽命題。結婚、離婚都是雙方自愿自由的個人行為,誰能強迫了誰?既然沒有強迫,哪來的強制離婚?
結婚是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系向政府機關申請注冊尋求法律保護的“備案行為”,就得接受覆行有關法律規定和提供是否適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既然已結婚了,就受法律保護。離婚是雙方個人的事,不會有強制對方離或不離婚的可能。
婚姻法規定了離婚自由,也就沒有第三方或對方強制的條件!
那種情況下會出現婚姻無效需要第三方(也只有國家行政機關)干預呢?未滿法定婚齡,以隱瞞方法領去結婚證的,可以宣布無效婚姻,也不需要強制;近親、對后代有遺傳疾病的男女,禁止結婚,沒有結婚的條件,也不存在強制離婚的可能。
大興區強制離婚需要什么條件?對于婚內以欺騙、瞞哄與法定婚姻一方結婚的,是重婚罪,不是強制“離婚”,而是要負刑事責任。不屬于離婚的范疇。
1、“結婚自愿,離婚自由”沒聽說過強制離婚這概念。
2、婚姻是雙向選擇,大家能夠走在一起,需要兩人均同意才可。而離婚,則可單方決定,然后可通過事實等情形由法院判決可否。也就是說,只要2人中,有任何1人不想合了,即可進出離婚。結婚雙向,離婚,單向,需要強制嗎?
3、其他特別情況,不屬于離婚的范疇。如重婚、包二奶、未到法定年齡及禁止近親結婚 而“結婚”等,甚至喪偶也不屬于離婚范疇。
4、婚姻是情合,失了感情,也就失去了婚姻存在的基礎。這就是離婚的條件。
我國法律當中并沒有“強制離婚”的概念,目前得離婚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登記離婚,而訴訟離婚是在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到法院起訴離婚。
但是我國法律當中有對無效婚姻的規定,夫妻出現1、重婚;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近親結婚;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婚姻無效。這也算是一種“強制離婚”的情況吧。
我國在訴訟離婚時,為保證不出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決離婚的情況,所以在第一次起訴時就判決離婚的情況很少,但是如果一方有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就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判決雙方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