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實際案例
融資租賃實際案例
沒有。。融資租賃,得有實際的機器,房地產怎么融資租賃呀,租給誰啊?
如果說房地產的融資租賃,不如說資產證券化了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于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于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典型的融資租賃是涉及三方關系的,可以理解其內容包括了租賃和融資兩個方面。業務類型主要分為:直租和售后回租。
1、直租。傳統的直租業務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打個比方:你需要一臺洗衣機,但你發現你不夠錢一次性去買那臺洗衣機。這時你看到我很有錢,于是你跟我簽融資租賃合同,讓我買下來那臺洗衣機,然后再租給你。你只需要分期給我租金,就可以一直使用那臺洗衣機了。當我們的租賃期滿之后,事先有約定好的話,一般你只要按這個用過的洗衣機的殘值給錢,就能得到這臺洗衣機的所有權。如果沒有約定,那這臺洗衣機就歸我。
這就是融資租賃里典型的直租業務。
在上面這個例子中,商店是出賣人,我是出租人,你是承租人,涉及就是這三方的關系。
2、售后回租。售后回租中,出賣人和承租人為同一人。
繼續打比方:你需要錢花。你發現你擁有一臺洗衣機。我仍然是那個很有錢的人。于是你把洗衣機賣給我,我給你一大筆錢,然后你和我簽融資租賃合同,我再把洗衣機租回給你。洗衣機你繼續留著用,但是要分期付租金給我(以上的賣和租并沒有先后順序,實物也并沒有實質轉移)。租賃期到了之后,洗衣機我再賣回給你或者我收過來。
可以看到這和前面的直租模式大部分內容都是一樣的,主要不同在于,在這個例子中,沒有了商店作為出賣人,而是變成了你既是出賣人又是承租人,我還是出租人。涉及的三方關系,其中的兩方合為了一方。
另外再多說兩句,其實售后回租才是目前國內融資租賃業務的主流,根據商務部《2015年中國融資租賃業發展報告》:“2014年,我國融資租賃企業新增融資額5374.1億元,直接租賃融資額占比22.4%,售后回租融資額占比61.7%,其他租賃方式占比15.9%。”我理解為目前國內企業的玩法主要還是把融資租賃業務當成單純的以租賃資產為擔保物的一種融資方式,類似于抵押貸款。
掌握了這個題目 這部分你才算可以通過了啊
【計算題】20×5年12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向乙公司租入塑鋼機一臺。合同主要條款如下:
(1)租賃標的物:塑鋼機。
(2)租賃期開始日:20×5年12月31日。
(3)租賃期:20×5年12月31日~20×8年12月31日,共36個月。
(4)租金支付:自20×6年1月1日每隔6個月于月末支付租金150 000元。
(5)該機器的保險、維護等費用均由甲公司負擔,估計每年約1000元。
(6)該機器在20×5年12月1日的公允價值為700 000元。
(7)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為7%(6個月利率)(乙公司租賃內含利率未知)。
(8)甲公司發生租賃初始直接費用1000元。
(9)該機器的估計使用年限為8年,已使用3年,期滿無殘值。承租人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
(10)租賃期屆滿時,甲公司享有優惠購買該機器的選擇權,購買價為100元,估計該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為80 000元。
(11)20×6年和20×7年兩年,甲公司每年按該機器所生產的產品——塑鋼窗戶年銷售收入的5%向乙公司支付經營分享收入。
(1)20×5年12月31日(租賃期開始日)
① 判斷租賃類型
本例存在優惠購買選擇權,優惠購買價100元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80000元,所以在租賃開始日(20×5年12月1日),即20×5年12月1日就可合理確定甲公司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符合第2條判斷標準;另外,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為715 116.6元(計算過程見后)大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90%即630000元(700000元×90%),符合第4條判斷標準。所以這項租賃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② 計算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確定租賃資產入賬價值
最低租賃付款額=150000×6+100=900 100(元)
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150 000×(P/A,7%,6)+ 100×(P/S,7%,6)=715 116.6(元)>700 000(元)
根據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孰低原則,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應為其公允價值700 000元。
③ 計算未確認融資費用
未確認融資費用=最低租賃付款額-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900100-700 000
=200100(元)
④ 將初始直接費用1000元計入資產價值,則甲公司融資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為700000+1000=701000(元)。
會計分錄
20×5年12月31日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701 000
未確認融資費用 200 100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900 100
銀行存款 1 000
【思考問題】20×5年12月31日報表列報?
① 固定資產項目=701 000(元)
② 長期應付款項目=900 100-200 100=700 000(元)
(2)20×6年6月30日
① 攤銷融資費用
由于租賃資產入賬價值為其公允價值,因此應重新計算融資費用分攤率。
計算過程如下:
根據下列公式:
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可以得出:150 000×(P/A,r,6)+100×(P/S,r,6)=700 000
可在多次測試的基礎上,用插值法計算融資費用分攤率為7.70%。
未確認融資費用的攤銷=(900100-200100)×7.70%=53900(元)
借:財務費用 53 900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53 900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150 000
貸:銀行存款 150 000
② 計提半年的折舊
在租賃開始日(20×5年12月1日)可以合理地確定租賃期屆滿后承租人能夠取得該項資產的所有權,因此在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時,應按租賃期開始日租賃資產壽命5年(估計使用年限8年減去已使用年限3年)計提折舊。本例中租賃資產不存在擔保余值,應全額計提折舊。
借:制造費用——折舊費 70100(701000/5/2)
貸:累計折舊 70100
【思考問題】20×6年6月30日報表列報?(假定該設備生產的產品全部對外銷售)
① 固定資產項目=701 000-70 100=630 900(元)
② 長期應付款項目=(900 100-150 000)-(200 100-53 900)=603 900(元)
③ 影響損益的金額=53 900+70100=124000
(3)20×6年12月31日
① 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
未確認融資費用的攤銷=603 900×7.70%=46 500.3(元)
借:財務費用 46 500.3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46 500.3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150 000
貸:銀行存款 150 000
② 計提半年折舊
借:制造費用 70100(701000/5/2)
貸:累計折舊 70100
③ 假設20×6年12月31日,甲公司發生該機器保險費、維護費1000元
借:管理費用 1000
貸:銀行存款等 1000
④ 假設20×6年甲公司分別實現塑鋼窗戶銷售收入100 000元
借:銷售費用 5000(100 000×5%)
貸:銀行存款 5000
【思考問題】20×6年12月31日報表列報?(假定該設備生產的產品全部對外銷售)
① 固定資產項目=701 000-70 100-70 100=560 800(元)
② 長期應付款項目=(900 100-150 000×2)-(200 100-53 900-46 500.3)=500 400.3(元)
③ 影響損益的金額=上半年(53 900+70100)+下半年(46 500.3+70100+1000+5000)=246600.3
汽車融資租賃準備的叫法為「以租代購」,是常規的購車金融方案之一
全款購車
分期購車&零首付購車
以租代購&零首付購車
購車的常規方案有以上三種,第二種分期購車已經成為了普及率最高的方案之一,其中比較有意思的是零首付購車。在透支消費逐漸成為主流之后(本篇不討論這種消費方案的合理性),如何以最低的成本、最好是零成本購買一臺汽車成為了年輕消費者的思考,于是汽車銷售商以“何樂不為”的態度提供了零首付。
所謂何樂不為的本質是銷售商可以通過零首付獲得更大的利潤,比如零首付五年分期,在分期付款的五年內汽車用戶需要按照協議規定在其店內投保車險,每一單車險銷售商可以拿到30%(最高時超50%的)分成,這是汽車銷售行業的最大利潤點。其次則是零首付購車復雜的手續代辦,通過代辦手續銷售商可以收取數千元不等的手續費,這也是利潤點之一。再次則是超長分期產生的高額利息,這對于銀行或者品牌的金融公司是巨大的利益。
零首付購車對于銷售商而言遠比全款購車更有吸引力,因為全款購車是“一錘子買賣”——沒有金融服務費,也無法要求消費者第二年在車內繼續投保,同時金融公司與銀行也沒有利息可賺取。所以分期購車的時間越長越好,其中零首付也確實一定程度的實現了三方共贏,至少消費者用低至幾千元的費用即可獲得一臺車的所有權與使用權,需要做的只是定期還款即可。不過零首付購車也不算最極致的利潤最大化,以租代購才是“終極模式”。
以租代購于消費者和銷售商的關系
1:消費者選擇以租代購連最基礎的購置稅與保險開支都不用支出,從首月起開始定期還款即可。所謂以租代購并不是由消費者支出費用并進行貸款購車,而是由消費者選定某家有實力的汽車銷售公司,由公司支付所有的購車款項購買這臺汽車;之后由消費者與購車方簽訂“長租協議”,消費者在還款內只有車輛的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直到還款期結束后才會由購車方將車輛過戶給實際用車人。
簡而言之,以租代購的核心是“租車”,協議約定的必然是還款期內只有使用權,如果用車人違反協議而沒有定期還款,那么購車方絕對有權利收回這臺車——畢竟消費者支出的只是租金,從購車開始就沒有承擔任何資金上的壓力。只有在遵守約定還款完成后,最終才能獲得一臺性質上的二手車(嚴格意義上的新車)。
2:以租代購對于銷售商而言更有吸引力,因為銷售商此時同時扮演了金融機構的角色,分期內按照比基礎利率高一些的比例賺取利息,同時也還有金融服務費與定投車險的利潤,所以實力強大的汽車銷售商也樂于使用這種方式,以租代購在海外汽車市場已經非常成熟,成為了除與金融機構合資分期購車以外的最成熟的模式。
重點:以租代購合法嗎?相信在了解閱讀上述內容后則不會有疑慮了,因為所謂的“消費者”此時不是汽車商品的消費者,而只是“汽車租賃服務”的消費者。每月支出的費用不是嚴格意義的購車款,而是租車的租金;協議中約定的最終還款期接受后將車輛過戶給的不是“汽車消費者”,而是租車人!通俗的解釋就是最后的過戶只是兩方的協商結果,并沒有改變租車使用的本質。
總結:以租代購的流程為“租車”再到“最終買自己一直使用的‘新二手車’”,選擇這種購車模式要充分理解自己在這一次交易行為中扮演的角色——租客到車主的轉變需要還款結束的前提。至于以租代購的綜合總成本會高一些也可以接受,畢竟初期沒有開支;這種方式是否可以接受,這一問題的答案在于對透支消費的理解與接受程度了。
編輯:天和Auto
內容:共享天和MCN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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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融資租賃實際案例“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