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偵查超過一個月怎么辦
補充偵查超過一個月怎么辦
拖延時間而已。
兩次補充偵查終結仍沒有證據的,應當不起訴,案件終結,不存在延長偵查的
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是不可以申請延長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然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此時,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重新開始計算。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序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三條 法定不起訴的條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決定的宣布
公安機關為什么要補充偵查案件,前提是公安機關偵查犯罪事實證據不充分或有瑕疵,檢察院審查后指導公安機關補充證據。在這個期間檢察院不受理該案也是有事實依據的。
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定時間是一個月,并以兩次為限。
從《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71條的規定“改變管轄前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2次”可以看出,這里的兩次是指“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并且,改變管轄前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應當合并計算,受“2次”的限制。
至于補充偵查的時間,法律并沒有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時間做出規定,因此,應當是參照第一次補充偵查的時間,即時間為一個月。
綜上,補充偵查次數為2次,每次補充偵查的期限分別均為1個月。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因此可以委托律師去去提意見。
補充偵查,最多兩次,每次以一個月為限。 按照法律規定,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偵期滿后案子會重新回到檢察院。第一次補偵期滿后,檢察院審查證據,如果發現證據仍然不足,則可能會作出不起訴決定或繼續退回補充偵查,如發現證據已經充足則會提起公訴。第二次補偵期滿后,檢察院如發現證據依舊不足則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當然,司法實踐中還有一種不規范的操作,補偵期滿后,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移交案卷,但是檢察院不收案卷的情況,這種情況是比較棘手的。按照《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的規定,此時公安機關有權撤銷案件,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檢察院,但實踐中公安撤案的情況比較少,撤案意味著公安辦理了錯案,而撤案還需要公安局負責人簽字、需要上會,流程比較麻煩。 駕駛證身份證的問題可以向公安提出申請,走一個請求解除扣押的手續,這個還是比較好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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