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軌凈身出戶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現實生活中越來越多的年輕人禁不住誘惑,即使結婚了也不安分,沾花惹草,接二連三的出軌,等到妻子忍不了的那天,那么離婚就是必要結果。
有的人認為,你出軌了,你有過錯在先,所以要求你“凈身出戶”合情合理?是這樣的嗎?法律對此類“出軌懲罰”有什么規定?
“凈身出戶”也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財產,直接帶自己的身體走。
我國婚姻法規定,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以提起損害賠償,過錯包括四類,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但是一般的“出軌”行為并不屬于我國法律規定的過錯,不是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的情形。況且,即使一方存在過錯導致離婚,也并不影響離婚財產的分割,不會必然導致不分或者少分。
在離婚案件中,對于過錯的賠償,證據充分的話,法院一般會支持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而損害賠償的金額要與損害后果相適應,不可能“漫天要價”,使有過錯的一方由“富可敵國”瞬間變為“一無所有”。
法官一般都會根據雙方經濟條件以及過錯程度綜合考慮,賠償的數額一般也不會太高,有錢的可能會判十幾萬甚至幾十萬,經濟基礎比較薄弱的,可能只有幾千或幾萬元。
所以,“出軌”不會導致“凈身出戶”。法院基本上也不會“不分”,而只是會“少分”。除了在個別案件中,當事人為了追求離婚放棄財產會出現凈身出戶的情形。
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出軌的一方放棄所有財產,甚至將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贈予給另一方作為補償,法律也是允許的。
但需要強調的是,這種無償贈予的約定必須出于本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是被脅迫或被誘騙,比如因被捉奸在床不得不寫下保證書才能脫身之類,則是無效約定,法院也不會支持。
前幾天,和一個朋友聊起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時,朋友感嘆了一句:現在夫妻關系對好多人來說是“搭伙”。不得不說夫妻雙方婚姻和財產剪不斷理還亂的關系是一種現實的無奈。
我朋友張永與他的妻子李蕓婚后育有一子,原本一家三口生活得安逸幸福,但李蕓逐漸發現張永與他的一名女同事交往甚密;因為這個事,李蕓與張永沒少吵架;又一次吵架后,李蕓逼著張永寫下了一個“婚姻約定”:如果張永出軌,夫妻共同財產包括車子、房子均歸李蕓所有,張永凈身出戶,且李蕓取得孩子撫養權。
張永和李蕓簽訂的這份協議其實屬于忠誠協議,關于這類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
一般分為以下幾個類別,有些約定有效,有些約定則是無效的:
1.過錯條件達成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有效。
在張永和李蕓的“婚姻約定中”:如果張永出軌,夫妻共同財產包括車子、房子均歸李蕓所有,張永凈身出戶。一方面,夫妻相互忠誠是法定義務,另一方面法律也規定了夫妻雙方可以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
2.孩子撫養權的約定無效。
張永和李蕓在“婚姻約定”中約定一方如果出軌,就當然放棄孩子撫養權,另一方當然取得孩子撫養權;這種約定其實是有背法律規定的。
離婚后孩子應當跟隨有利于其成長教育一方的判斷標準(當然出軌一方是否有道德問題不適宜撫養孩子這個話題存在爭議!)。
言而總之,婚姻需要經營,愛情需要投資,一紙的“出軌凈身出戶保證書”或許只是一個強扭的瓜,并不必然能夠帶來夫妻和睦,婚姻幸福。借用網友的一條評論:如果對婚姻忠不忠誠都需要靠金錢來保障,這才是最可憐的!
謝謝邀請;樓主說的是,”一方出軌,凈身出戶 ” 的約定是否有法律的效力。雙方都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在婚內的特殊約定,只要簽了字,就可以把這一紙約定看成是自愿簽訂的法律合同。一方違反了約定,按照約定履行應該擔負的責任,是合法的。
一方出軌,導致離婚就存在有過錯方,因為離婚而給無過錯方帶來損失,只要證據確鑿,別說有婚內的約定,就算沒有這一紙合同約定。無過錯方要求經濟賠償,也有法律的依據。
《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只要有過錯方犯有以下條例的,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就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一,犯有重婚罪的。
二,有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
三,有家暴行為的。
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說雙方已經在婚內簽訂了 “ 一方出軌,凈身出戶 ” 的約定,有一方違反了約定,不履行責任的話,鬧到法庭,只能自取其辱。法就是法,絕不會憐憫任何人。
一般情況下,這樣的條款大多出現在夫妻雙方所簽訂的忠誠協議里,而這樣的協議以及這樣的條款到底是否有效?其實,在目前的司法實踐當中,還是存在爭議的。但是從目前的主流觀點來看,大部分法院可能都不會太完全支持這種條款,也就是說,被判凈身出戶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
因為我們所說的凈身出戶,其實是指一方如果出軌,在離婚的時候一分錢都拿不到。但是,夫妻雙方在離婚分割財產的時候,財產的組成是非常復雜的,因為這里面至少要包括兩個部分,一個是婚前財產,一個是婚后財產。一般情況下,婚前的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是不需要進行分割的,只有婚后的財產才要進行分割。而如果你寫一方凈身出戶,其實是非常籠統的一種描述。無法判斷你指的對方不能分割哪些財產。假如這些財產里面還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而你也也不能要求對方在離婚的時候帶走的話,顯然對一方的懲罰是過于嚴厲的,所以一般情況下,這種條款不被支持。
但是換句話說,假如你只是約定了一方如果存在出軌等過錯,可以要求對方在分割共同財產方面少分或者不分,這樣的描述或許就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對于離婚協議,包括忠誠協議的起草,是需要一定的技巧的,對于一般老百姓而言,如果只是用普通的大白話表述,恐怕最后并不能夠得到你預期的效果,所以建議大家還是要咨詢專業的律師處理。
婚內出軌生育私生子女的和一切為婚外情開脫的人都是在執意犯錯。等社會婚姻道德全面崩潰的時候,沒有人會幸免。婚外情,無論理由千萬,無論婚姻如何委屈,可以理解,但絕不原諒,因為世上最無恥、最可恨的行為就是背叛!!
在人的一生中,每個人都免不了犯一些錯誤。人生走向的關鍵,就在于犯錯之后以什么樣的態度來面對,做出什么樣的選擇。有的人選擇直面問題,有的人選擇逃避離開。有的人選擇改過自新,有的人選擇掩蓋錯誤。雖然糾正錯誤可能很痛苦,但掩蓋錯誤更痛苦。
見不得光的婚外情結局大致有三種。
一是家庭破裂。陷入婚外情的男人與女人,時間一久,被另一半發現,導致家庭破裂。如果雙方都有家庭,將導致兩個家庭的破裂,這是一種極其破壞性的婚外情結局。
二是反目成仇。陷入婚外情的男人與女人,有一方不想傷害自己的家庭,也不想再過那種見不得陽光的日子,想要退出,另一方不同意,談判不成,反目成仇,這是一種由愛轉仇的婚外情結局。
三是小三上位。陷入婚外情的男人與女人,日子一久,雙方家庭被破壞,也就自然而然的結為合法夫妻,這是一種建立在別人痛苦之上的婚外情結局。
人在借,天在看,你缺什么,千萬別缺德,別一失足成千古恨,別讓自己墜入無底深淵。千百年來,天道好還,你看蒼天饒過誰!人生在世,但行好事,莫問前程,多做善舉,必得善果!
婚姻不是一張彩票,即使輸了也不能一撕了事。 婚姻是神圣的,不容任何人來褻瀆,伴侶之間是需要相互尊重和忠誠的,每個人都無法容忍對方的背叛。
但是,在誘惑無處不在的時代,在人性的弱點和欲望的驅使下,沒人敢保證誰的婚姻不出問題。包括這種觸及原則性的婚姻背叛問題,一直是困擾很多家庭和夫妻的痛點所在。
現在,婚姻家庭出現小三上位的特別多。把原配逼成精神病,也比比皆是。由此,因發的家庭悲劇不勝枚舉。有人提出,要女人反省,自己在經營家庭與婚姻的同時,到底缺失了什么。本人覺得,作為一個女人,與你風風雨雨,同甘共苦了半輩子的女人,既沒有虐待老人,又沒有犯選擇性的錯誤。請問,她有什么缺失?如果一定要說缺失的話,那我想,可能是那個有外遇的人良心缺失了!除此之外,還有什么,更好的解釋?
做女人可貴的是“莫欺少年窮”。如果不嫌棄男人年輕時候的窮苦,愿陪他走過人生最艱苦的歲月,這樣的女人就是賢妻良母。
而做男人最可貴的,是“莫嫌老來丑”。到年紀大時,男人已經出人頭地而輝煌正時,而女人卻耗盡青春,這時候嫌人老丑,實在是狼心狗肺。黃臉婆不是你想扔就扔的,如果不是嫌棄自己老婆又老又丑,他怎么不去包養一個七老八十的老婆兒做小三呢?這其中的原因道理不言而喻了吧?
男人女人都承認的事實真理:
出軌容易回歸難,享受了不該享受的,就要承擔應該承擔的后果。
得寸進尺的人,讓不得。變本加厲的人,慣不得。
拿著燒紅的烙鐵試一試,烙在別人身上疼烙在自己身上也疼。
不要站著說話不腰疼,那是某些事情沒有放到你自己身上。
婚內出軌千條理由萬條理由,其實就只有一個理由。
那就是極度自私,只為自己考慮,不顧及對方的感受,只想各方面好處都占盡。
所以,婚內出軌的人應該就只是以下三個方面的想法:
一是讓自己有退路。既然是出軌,當然是偷偷摸摸,不想讓愛人知道,這其實就是讓自己如果婚外情沒有發展好,對方不接受你,那就回歸家庭,讓自己有退路,讓愛人成為垃圾的回收站。
二是害怕失去目前的財富。目前的家庭擁有一定的財富,或者自己擁有一定的財富,但你對愛人不滿意,可又不想失去目前的財富,所以悄悄地出軌。
三是害怕出軌的對象還不如自己的愛人,怕自己后悔。
說什么為了孩子,為了家庭,那都是自己騙自己的鬼話,尤其是那些出軌后被發現、被戳穿的時候,以孩子為由不肯離婚的人更可惡,更自私,這樣的人,無論男女,那都是渣,都不值得原諒。
所以,如果真不喜歡自己的愛人了,真認為這樣的婚姻過不下去了,真認為外面的世界更美好,那就請你在重新追求幸福之前先離婚。
百善孝為先,萬惡淫為首。別害了你的愛人、孩子、父母,畢竟,一日夫妻百日恩,給對方留一點尊嚴,也給自己留點尊嚴,不要那么極度自私。
案例:胡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1982年結婚,生活二十多年了生育三個孩子,而且三個孩子都長大成人并都已成家立業。2006年7月胡先生與小三李某(23歲)出軌同居生育一個私生女,胡先生的妻子王女士與2009年3月一個人離家出走,2009年十月份胡先生違反法律法規虛假訴訟 并提供不實虛假的證言證詞和虛假證明 申請法院宣布妻子王女士為失蹤人員。2010年12月份胡先生又和小三生育一個私生子, 2013年7月份申請法院判決和失蹤的妻子王女士離婚,2016年11月胡先生和小三李某結婚。知不知道這個情況該怎么查處和追究責任?
凈身出戶的忠誠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
還是只能起到心理安慰?
看下面兩個案例,具體的判決書可以通過案號檢索。判決書內容較長,便只簡單的歸納。
例如,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遼01民終7141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忠誠協議系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同時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例如,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在(2015)鼓民初字第7654號《民事判決書》則認為,夫妻忠誠是道德義務,非法定義務,且將違約者有所有權的財產補償給了對方,實質是一種損害賠償,故該協議無效。
從上面的判例來看,就是同樣的問題,作為法院,作為法官,對此問題的認識仍然不一致。有判決支持的,也有判決不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則認為,法院對于“忠誠協議”問題應當不予處理,依靠當事人自覺自愿的履行。最高院認為法院若受理這類案件,主張方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勢必導致為了舉證而去捉奸,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不過,即便對于此類協議的法律效力有爭議,判決也不一,但作為保護自身權益來說,仍然可以訂立這樣的協議。作為具有獨立思考的行為能力人,在真實自愿的情況所訂立的協議,應當予以支持。所以簽訂這樣的協議,至少可以作為主張對方凈身出戶的依據,否則對方基本是不可能凈身出戶。正如吳曉芳法官說的,夫妻感情沒有了,婚姻解體了,起碼在經濟上還有保障!
根據您的表述,該協議通常被稱為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
首先,根據《婚姻法》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以及民法“法無禁止及自由”的原則,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在雙方自愿平等、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訂立,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該忠誠協議是財產處分行為還是損害賠償的約定?
1.“凈身出戶”常表現為出軌方在離婚時,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財產分割行為。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此,離婚時反悔,應認定為財產分割約定不生效。
2.忠誠協議以一方出軌作為違約行為,凈身出戶為給對方的違約金,具有一定的懲罰性。法院一般根據《婚姻法》規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尤其是后者,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支付能力、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來確定賠償額。
因此,關于忠誠協議約定最好明確為賠償損害,更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1.這個在法律上叫做“忠誠協議”條款,是否有效取決于多種因素;
2.法律處理的原則是:不支持利用忠誠協議剝奪一方包括出軌方的全部財產。
3.忠誠協議條款的適用,法律苛以嚴格的條件。
4.以離婚為前提的協議,其生效的要件是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否則不生效;
5.法律支持有過錯的一方在某種情況下,如轉移共有財產等,可以少分、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6.如果夫妻雙方認為,有必要簽署類似的忠誠協議,建議聘請有經驗的律師幫助草擬并見證雙方的簽署。
從“凈身出戶”承諾書內容來看,一般內容為,一方承諾如婚內出軌,所有財產歸對方所有,其本人自愿凈身出戶。本質上是對于其將來違反夫妻之間忠誠義務而以書面形式約定的財產處分的協議,屬于“夫妻忠誠協議”的范疇。
一、從夫妻之間忠實義務的本身來看,該條款所規定的忠實義務,是一種情感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
二、從社會效應來看,如賦予忠誠協議法律效力,主張按忠誠協議分割財產的一方當事人,既要證明協議內容是真實的,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又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其成本和負面效應較大。
三、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該條款明確規定了以離婚為前提的協議的生效條件。
綜上,無論是忠誠協議還是以出軌為前提的“凈身出戶”承諾書,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