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補償金稅前稅后
勞動合同補償金稅前稅后
這個問題應當是問企業發放員工離職補償金是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離職補償金是企業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屬于企業的經營管理成本之一,可以稅前扣除。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理第27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答: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補償金,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可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具體有點復雜,參看文件規定。
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由于一次性補償金可享受個人所得稅免稅待遇,目前,實踐中,有些企業為了規避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采取與員工主動解除合同的方式,給予員工一次性補償金而不是年終獎。
考慮到稅法政策是動態修訂的,這塊政策今后可能是變化的,也請今后隨時關注最新變化。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計算方法: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予以扣除。
注意:以上是針對解除勞動合同而言,而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是有區別的,因此,如適用上述條件的,應該采取解除勞動合同方式,而不要用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
我國《勞動法》第23條只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是指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應發工資的平均數;應發工資應當包括員工所應得的所有貨幣性收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解讀: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按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12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應得工資包括:
1、單位代扣代繳的社保、住房公積金——應包含在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中根據法律規定,社保、住房公積金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一定比例繳納。用人單位每月代勞動者代扣代繳的個人部分,最后仍進入勞動者個人社保或公積金賬戶,是個人的貨幣性收入,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所以個人代扣代繳部分應包含在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中。
2、津貼、補貼、獎金、加班工資、特殊津貼等應計算在計算基數中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組成部分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可見,凡是符合工資組成部分的,包括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津貼等屬于工資收入的,都應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3、合同“年終十三薪”是否計算在“前12個月工資”之中?——有條件的計算在內 如果合同中關于年終十三薪是附條件的,比如工作滿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薪的,那么第十三薪并不是必然的應得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年終統一發放十三薪(不附帶兌現條件),那么十三薪屬于年終工資收入,應計算在“前12個月工資”之中 .
4、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后工資?——稅前工資 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前12個月工資是否是扣除個人所得稅后的工資,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按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應得工資通常指稅前工資 關于經濟補償金是否繳稅,也有明文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關于辭退職工經濟補償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都有規定。對勞動者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只有在高過一定總額之后再通過法定計算方式繳稅。如果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公司要以稅后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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