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滿一年才有嗎
年終獎滿一年才有嗎
應該有,年終獎是對工作滿一年的職工的獎勵。
在公司還沒有做滿一年的新員工不一定有年終獎。年終獎是福利中的一種,不是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年終獎要由合同和單位的規章制度決定,即使有年終獎,也是按照入職月份占比來進行發放的。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員工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即每滿一年工作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最高為12個月工資。月工資為:本人最近一年工資的月平均數。勞動合同1、主體資格的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這也是其與雇傭合同最大區別之所在。在雇傭合同中,其主體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傭合同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性和依附性。2、國家干預的力度不同勞動合同的建立雖然也體現了當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強調國家意志的主體地位。為了規范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干預貫穿于勞動合同履行的始終。而在雇傭合同中,主體雙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的過程中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主,國家基本不做干預。3、爭議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爭議的處理受《勞動法》的調整,而且其處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對于勞動爭議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仲裁不服的當事人方可起訴。而在雇傭關系中發生的爭議則主要由《民法通則》進行調整,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可直接訴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4、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系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雇傭合同中,其穩定性較差,雇主也沒有為受雇人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公司本身就可以不用去發年終獎,所以說在這個時候不存在合不合理的問題,年終獎是發給那些對于公司來說有價值的員工的,如果說你本身對于公司沒有價值的員工,那我在這個時候會直接辭退,獎金,對你來說也沒有任何的價值可言。
所以在這個時候,你更多情況下是要去認清自己的位置,看清自己的價值,思考自己在這個公司當中所產生的價值,當你在這個過程中產生的價值遠遠大于自己所獲得的價值的時候,在年中就會有你的年終獎,如果說你的價值遠遠小于你所創造的價值的時候,年終的時候就沒有你的年終獎,并且可能會被清退。
所以要好好的思考自己是誰,這樣會更利于自己的發展一些。
不要辭職了,事業是干出來的,不是跳槽跳出來的。我談談感受吧!
第一,羨慕你們,真的是貧窮限制了我等的想象啊!
年終獎已經15萬了,不少了,多少是個多啊?要知道,千千萬的基層員工年底能拿到工資就謝天謝地了。你15萬年終獎頂我3年工資了。況且你以往每年百萬,這么高的收入,就別再在乎那百兒八十萬的了。
第二,年終獎這個只要提前沒約定,老板發多少是不違法的。
看你的崗位,應該是獵頭過來的吧,如果在入職前沒有與老板約定年終獎的數額和方法的話,老板發多少都是不違法的。況且,你過來這個公司恐怕不只是為了年終獎吧?你4個月給你年終獎15萬,也算合理啊。如果你年后跳槽,難道沒考慮合同的約束?老板對你認可和信任,干的也不做,單單因為年終獎的事就跳槽,如此反復?與呂奉先何異?再說,你竟然想跳槽會原公司,你覺得原公司是旅店?你想來就來,想走就走?如果我是老板,對于反復無常的人,再有能力我也不用!
第三,為什么不向老板明說呢?
什么事不能擺到桌面上來談?大大方方向老板詳陳以前公司年終獎情況,和老板約定好薪酬獎金的有關條件,我能給你創造多少效益,你能給我什么待遇?先小人后君子。先明后不爭。這個事怨你提前沒有約定好,不是老板不仁義,但你要以此為由跳槽,呵呵,就讓人對你的人品有懷疑了。
最后,我相信,一個年終獎能拿百萬的,恐怕也不至于在這里瞎比比!更不會說出這種沒頭沒腦無厘頭的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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