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控制權的認定
實際控制權的認定
感謝邀請作答!
我個人認為,這里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2006)》對并購基金(合伙企業)的實際控制權進行認定的問題。
合伙企業實際控制權的認定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全面分析合伙協議及補充協議的內容。不能簡單認為上市公司子公司當GP,就構成實際控制關系。還要結合上市公司在合伙企業中所占財產份額、所承擔的相關責任等,來判定上市公司對合伙企業是否存在實際控制關系。
如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確實對合伙企業存在控制關系,期末也應進行財務報表合并,則該并購基金(合伙企業)對外進行并購,則應遵照《重組新規》的要求。如達到《新規》總資產、凈資產和營業收入的規范,就構成了重大資產重組。
如實際認定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合伙企業不存在控制關系,期末也未進行報表合并,則并購基金(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并購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但未來并購基金或其投資的企業注入上市公司時,可能會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謝謝邀請!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可認定為擁有上市公司控股權。
在A股市場上,30%的要約收購線被視為一個“分水嶺”,持有30%以上股權,意味著控股力系數較高。
1、《公司》關于實際控制解釋: 實際控制指雖公司股東通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 。
2、《公司》關于控股股東解釋: 控股股東指其資額占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五十或者其持股份占股份限公司股本總額百五十股東;資額或者持股份比例雖足百五十依其資額或者持股份所享表決權已足股東、股東決議產重影響股東 3、證監《市公司收購管理辦》關于市公司控制權解釋: 第八十四條 列情形擁市公司控制權: (一)投資者市公司持股50%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實際支配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30%; (三)投資者通實際支配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半數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實際支配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公司股東決議產重影響;
一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他不是公司法人、董事長、股份持有人,那么他如何控制這公司?
這就叫現代企業制度。
不錯,他們確實沒有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也沒有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等,但是,他們卻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大股東。那么,他們如何控制公司呢?很顯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實際控制人,自然有屬于自己在公司的那張“決策票”,因為,有些人,他原本就是創始人,就是董事長,就是真正的實際控制人,就是公司影響最大的人,因為年齡因素等,退出公司了,股權等也轉讓給子女了。
然而,盡管個人不再直接擔任公司職務,也不持有公司股權等,他仍然可能是公司的直接控制人,原因就在于,接受他股權的人,就是他的代言人,是能夠有效傳遞他的建議和要求的。譬如李嘉誠,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其公司的決策,無論是大兒子還是小兒子,一定不會越過他的。所以,他還是實際控制人。
實際控制人是控制,而控制不一定非要擔任什么職務,關鍵就看對公司的影響,在公司具有什么樣的號召力。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實際控制權的認定“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