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之后工資多久結清
辭職之后工資多久結清
試用期應該給工資吧?
這個是因公司而異吧,當然了,人離開辭職時,馬上結清,自此兩不相關,兩不相欠是一種理想狀態,當面說清結清以后不糾纏,這對于辭工離職的人當然也是比較理想了。也確實有這樣的公司出現,少之又少。現實實際中的絕大多數情況是:依舊依然按照公司的平時的工資順延的制度和時間發起走。
現在有的公司是每月10號,有的是每月15號發工資,你要知道,你每月15號領的工資是支付給你上個月1號到30號一整個月的工資的,本身每個月發的工資就都是上個月的勞動報酬,那么本月離職,自然本月的工資也仍然像往常一樣,下個月再發了。
我沒有任何代表公司也沒有任何代表個人的立場,只是就是論事,就地分析,另外,這樣結算,也方便了財務人員,結算工資人員,每個月的工資都是有人專門抽時間統一算得,一般會放在月底公司結賬統一核算,其他事情負責人并不做工資結算的事情而是忙其他的。
一些朋友在離職時,經常會遇到公司拖延發放離職工資的情形,因為公司認為員工已經離職了,甚至有找到新工作了,所以不太可能有太多精力處理離職工資的事情。
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四月份離職,6月份發放工資的確不合理。
那么對于離職工資究竟應該多久發放呢?
其實有法律條文規定了“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公司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如果單純的按照字面意思來理解,也就是離職當天就得將離職工資發放完畢。但實際上,很少有企業這樣做,除非是公司開除的才有可能。
因此各地對于這個規定又有不同的規定。拿深圳來說,如果是按月發工資的,應自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其實大部分企業都是按月支付工資的,也就是說在離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要支付完畢。
但很多企業即便是離職工資也是按月結算,也就是說4月份離職,離職工資會在5月份發4月份工資時發放,這個大部分員工也都能接受,因此這個慣例很多企業都在用。
所以,如果是4月份離職,你的離職工資最晚應該是5月份就會發放完畢,拖到6月份再發實在有限不合理。
勞動法中沒有規定離職后多長時間結清工資,但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有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如下:
1、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2、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3、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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