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補助費表
退役軍人補助費表
退伍軍人2021年補貼政策及補貼標準
我國每年有40萬左右的退役軍人。根據《兵役法》的規定:服役滿12年以上,榮立二等功,戰時三等功以上的;或因公(戰)致傷殘六級以上的士兵和轉業軍官,可以由地方政府安排工作。
現實中,能滿足以上調整的還是占少數的,數據顯示符合標準能安排工作的退役軍人,只占每年退役軍人的兩成,剩余的80%的退役軍人只能自主就業、自謀職業。所以社會各界對軍人退役后的生活保障都非常關注。
目前,國家對做出貢獻的退伍老兵們提供了很多補貼,2021年退伍軍人補貼新政策:5大補貼齊上陣,最高可領5萬元!
按照2021年最新頒布的《退伍軍人2021年補貼政策及補貼標準》規定:軍人離開部隊時,除了能領導國家提供一筆數萬元退役補貼金。農村戶籍的退役軍人還能在領取一筆補貼金。具有農村戶口的退役軍人,如果退伍后沒有找工作,選擇回家種地經濟收入低,為了保證這類退役軍人生活,每人每年可以領取相應補貼金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雖然這筆補貼不多,但是也能補貼下家用。除此之外還有5大補貼政策:
補貼一:紅軍退伍軍人從2019年開始,國家給予那些戰爭歲月走過來的老兵,紅軍戰士每年5萬元的補助。感謝每一位為了祖國做出過重大的貢獻的紅軍,既是對他們的重視,也是對他們功勞的肯定。
補貼二:殘疾退伍軍人在服役期間,如果造成殘疾的退伍軍人,國家會根據不同的級別等級,給他們提供相應的等級補助。目前退伍軍人的補貼標準是1200元每月,傷病回家的退役軍人每個月還能再領550元的補貼,也就是1750元的補貼。如果是部隊參戰人員的,每人能再加600元的補貼。對于那些為國負傷的軍人來說,對于傷殘人士來說,這筆錢不算多,但這筆補貼卻可以保障退伍殘疾軍人的基本生活。
一、士官退役費
1、基本復員費
按月工資基數(軍銜工資、軍齡工資、邊遠艱苦地區津貼、地區附加津貼和高山海島津貼之和,下同)計發,不滿1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不滿15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2.5個月,不滿2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3個月,滿20周年以上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4個月。其中,軍齡不滿1周年的部分,按年標準的一半計發。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2、安家補助費
按月工資基數計發,復員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10周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相應增發0.5個月。其中,軍齡不滿1周年的按年標準計發。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3、回鄉生產補助費
復員回農村的士官按月工資基數計發,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4、醫藥生活補助費
對患有慢性病的復員士官,視病情輕重,經軍以上機關批準,發給醫藥生活補助費,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獎勵工資
當年符合發放獎勵工資條件的,按基本工資標準發放。
6、住房補貼和公積金
退役騰退軍產住房后,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累計金額發放。服役期滿后,住房補貼和公積金總數,下士約為1.6萬元,中士約為2.7萬元,上士約為4.3萬元,四級軍士長約為6萬元。具體金額因個人軍銜工資檔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7、傷亡保險金
未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將個人賬戶中繳存的傷亡保險費本息退還給個人,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傷亡保險費不再退還。
8、退役醫療保險金
退役后參加醫療保險的,由財務部門將個人賬戶保險金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機構,不參加醫療保險的,將保險金退還給個人。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二、義務兵退役費
1、退伍補助費
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發給,1年以上的,全額發給。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2、離隊下月津貼
按照當月標準發放。
3、當月剩余伙食費和離隊下月伙食費
根據實際天數和塬享受標準發放。
4、離隊差旅費
根據實際返鄉地點發放。
5、退役醫療保險金
按照每服役1年給付420元的標準,將用于軍地醫療保險接續的保險金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支付給個人。其中, 軍齡不滿半年的,按年標準的一半計發,超過半年(含)不滿一年的,按年標準計發。對于患有慢性病的義務兵,經團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批準,發放醫療補助
2020年退伍軍人補貼新政,只要是1954年11月1日前入伍,年齡在60歲,且沒有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都能享受到老退休軍人補貼,按照一年兵役10元的老年生活補助來計算補貼標準,如服役皿年,則每個月發放標準四十元。
根據新《兵役法》的規定,服役滿12年以上或榮立二等功、戰時三等功以上以及因公(戰)致傷殘六級以上的士兵和轉業軍官由地方政府負責安排就業,但實際上符合這一基本要求的退役軍人只占每年退役軍人數量的20%,其中80%的退役軍人面臨自主就業、自謀職業的現狀。
這個應該是根據各個地方的財政收入,還有退役軍人的年齡,好像是60以上有一定的補助吧
2017陜西退伍軍人補貼新政策
第一條為了做好軍官轉業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九條“軍官退出現役后,由國家妥善安置”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轉業軍官原則上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時所在的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市”)負責在本轄區內安置。對有特殊情況確需在其它地、市安置的,可給予適當照顧。
第三條安置轉業軍官是一項長期的重要政治任務。全省一切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國務院各部委所屬駐陜單位和軍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都有安置轉業軍官及其隨調家屬的義務。各級政府、部門和接收單位必須服從國家大局,克服困難,積極接收、切實做好安置轉業軍官工作。
第四條軍官轉業安置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省、地(市)兩級可根據安置工作的需要,成立軍官轉業安置工作小組,下設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承辦軍官轉業安置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移交與接收
第五條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的部署和安置計劃,轉業軍官檔案和移交、審查和接收工作,由省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
第六條轉業軍官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
(一)原籍陜西或從陜西入伍(不含外藉在陜西就讀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分配入伍,下同);
(二)配偶原籍陜西,戶口現在陜西,結婚三年以上;
(三)夫婦均系外省籍,其中一方在陜西系全民所有制或大集體單位職工,并且連續工作十年以上;
(四)“雙軍人”夫婦同時轉業,其中一方原籍陜西或從陜西入伍;
(五)轉業軍官系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陜西,在當地有正式戶口,在陜西無子女,需要照顧;
(六)陜西急需的具有中、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移交與接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業軍官及隨調愛人的檔案、材料,由軍隊大軍區或相當于大軍區一級單位派出的移交組或委托省軍區、省武警總隊向我省移交;
(二)移交前,軍隊方面應按要求填寫有關表報,并提出移交計劃;
(三)移交時,轉業軍官及其隨調愛人的檔案、材料必須真實、齊全,不齊全的應在限定的時間內補齊;
(四)省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或授權單位負責審查和接收轉業軍官的檔案及有關材料;
(五)省人事、勞動部門或授權單位分別負責審查和負責接收隨調愛人中干部、工人的檔案及有關材料;
(六)不按安置計劃或規定時限移交的,我省不予接收。
第三章分配與安置
第八條轉業軍官分配實行以“塊塊為主,條塊結合”的辦法。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轉業軍官,由所在地、市分配。需在省屬和國務院各部委所屬(以下簡稱部屬)駐西安地區單位安置的轉業軍官,由省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直接分配;到省屬、部屬駐西安地區以外單位的,由所在地、市分配。
第九條安置轉業軍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區行署)下達指令性計劃,主要分配到各行各業的基層單位。需要增加干部的系統和新建、擴建單位應首先從轉業軍官中補充。
在指令性計劃分配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推薦、選用等做法,盡量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當,人盡其才,各得其所。
第十條安置轉業軍官實行近親回避制度。回避的重點是黨政機關和政法、金融系統。回避的對象主要是在干部崗位尤其是領導崗位上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親屬。回避的方法是:親屬在黨政機關的,不在同一部門或單位安置;親屬在業務性質相近的系統的,實行交叉分配;親屬在同一大系統的,通過系統內部調整分配。
第十一條安置計劃下達后,安置部門要注意掌握計劃的執行情況。發現分配不夠合理或情況發生變化確需重新考慮的,要適時研究解決。但調整人數應從嚴掌握。
第十二條在從嚴控制大城市人口的原則下,經我省接收的轉業軍官,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在西安地區安置(含省、部屬駐西安單位和西安市屬單位);
(一)原籍西安或從西安入伍(不含原籍其他地區在西安就讀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分配入伍,下同);
(二)配偶原籍西安,戶口現在西安,結婚三年以上;
(三)配偶隨軍在西安系全民或大集體正式職工,連續工作時間六年以上;
(四)“雙軍人”夫婦同時轉業,其中一方原籍西安或從西安入伍;
(五)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西安,戶口現在西安,在西安無子女,需要照顧;
(六)個別在其它地市無法對口安置,需要在西安地區對口安置的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轉業軍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給予照顧安置;
(一)在部隊榮立二等以上軍功的;
(二)因戰斗、訓練或搶險救災致殘的二等乙級榮譽軍人;
(三)在邊防、海島從事飛行、潛艇工作二十年以上的。
照顧安置是指:①在分配去向上,除了回原籍或入伍地外,也可到其父母或愛人所在地區安置,其中獲二等功以上人員可在地區(市)所在縣(區)安置;②安排工作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照顧本人專長和志愿。
第十四條有條件的地、市,可制定優惠政策,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動員和鼓勵一部分轉業軍官從平原縣到山區縣工作。
第十五條轉業軍官的職務安排,應當按照接收單位的工作需要和干部“四化”的要求,根據本人的德才表現和具體條件,參考原任職務,在不改變干部身份的前提下,分配適當工作。實行聘任制的部門和單位,應優先聘用轉業軍官。未安排相應職務的師、團職軍官,分別享受地、縣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六條隨調愛人的工作安排,按照“干部由人事部門安置,工人由勞動部門安置”的分工,分別由人事、勞動部門負責,下達安置計劃,解決安置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做到與轉業軍官同時接收,同時安置,同時發出報到通知。
第四章定位與培訓
第十七條各地、市和接收單位應在接受安置任務后兩個月內,做好轉業軍官的定職定位工;暫時不能安排任務的,可只定位不定職。并應填寫定職定位表一式三份,報省安置部門審查,由省安置部門統一向部隊發出報到通知。
第十八條轉業軍官根據地方安置部門的通知,持部隊師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行政介紹信,經省或地(市)軍官轉業安置部門辦理手續后,到接收單位報到。公安、糧食、銀行、教育等有關部門憑安置部門的介紹信,應迅速落實轉業軍官的戶口、糧食、工資和子女上學入托等問題。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接收單位要積極解決轉業軍官的住房問題。在安排職工住房時,應優先照顧轉業軍官的急需。
第二十條按照“先培訓后上崗”、“干什么學什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除對口安置的專業技術人員外,轉業軍官離隊報到后均應進行半年左右的專業培訓。
培訓轉業軍官由省統一規劃,采取“條條”和“塊塊”相結合,按專業或行業集中培訓的辦法。地、市和省、部屬單位接收數量大的,分別按“塊塊”和“條條”組織培訓;接收數量小的由省統籌安排。
第五章獎懲
第二十一條對每年安置工作和培訓工作完成任務好、對成績突出的地區、部門和單位,由省軍官轉業安置工作小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或不按計劃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可作如下處理:
(一)對不認真執行政府下達的分配安置計劃,不按時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由軍官轉業安置部門責成其限期完成安置任務;
(二)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由人事、勞動部門暫停其招收錄用和調入干部、工人;
(三)對拒絕承擔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由同級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主要領導責任,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限期完成安置計劃。
第二十三條對于在安置工作中,不按政策規定辦理的單位和人員,視其情節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轉業軍官及其隨調愛人的檔案、材料不真實、不齊全或弄虛作假的,我省不予接收;接收后發現作假的退回原單位;
(二)轉業軍官未經省或地、市、安置部門許可,逾期不報到者,安置部門應撤銷分配計劃,并將檔案退回部隊;
(三)各級從事軍官轉業安置工作的人員違背組織原則,違反政策規定,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索賄受賭的,必須嚴肅查處,追究責任,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軍官轉業安置工作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退役軍人補助費表“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