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損害賠償能同時主張嗎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對方違約之后只能主張損害賠償,不能主張違約金;如果合同約定了違約金,那違約金與損害賠償能同時主張嗎?
下面來看一個案例:
2008年,錢某1承包了澧水洪道常德市鼎城區(qū)蘆葦場沙河口分場陶家灣上尖子一片低洼土地。2013年2月18日,錢某1與錢某2各出資50%,開始在土地上共同種植歐美楊樹,由二人共擔風險,錢某2具體負責林地管理。2017年2月10日,錢某1(甲方)與伍某(乙方)簽訂了《歐美楊買賣合同》,約定:甲方將約100畝歐美楊樹賣給乙方,年限為六年,至2023年2月10日止,價格為150000元整。甲方因政策等方面需要提前砍伐,按每年的整造價(總價值)百分之三十金額補償給乙方,如有違約則違約方支付違約金50000元給遵守方。錢某2與李某在擔保人欄簽字確認。2017年2月14日,錢某1出具收條一張,內(nèi)容為收到伍某購樹款100000元;2018年2月11日,錢某2出具收條一張,內(nèi)容為收到伍某購樹款30000元,兩筆合計130000元。事后,錢某1分得購樹款60000元,錢某2分得購樹款70000元。
2017年9月30日,常德市鼎城區(qū)蘆葦場林業(yè)管理站與森華公司負責人共同確認,森華公司享有林權(quán)證中已包含錢某1承包的林地范圍,但森華公司林權(quán)證處在銀行抵押狀態(tài),暫無法辦理林權(quán)證變更登記手續(xù),森華公司承諾幫其辦理采伐許可證,等林權(quán)證下發(fā)后再由錢某1自行砍伐其栽種的林木。2019年5月30日,鼎城區(qū)民主陽城垸防汛抗旱指揮部下發(fā)《關(guān)于限期清除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妨礙行洪林木的通知》,限2019年6月6日前將澧水洪道洲灘所栽種樹木予以清除,否則將強制執(zhí)行砍伐,伍某購買的歐美楊樹正在計劃砍伐范圍內(nèi)。2019年8月15日,伍某巡查歐美楊樹生長情況時,發(fā)現(xiàn)歐美楊樹已被砍伐,便找錢某1、錢某2、李某協(xié)商處理此事。
2019年8月26日,各方達成一致意見,由錢某1向伍某出具借條一張,內(nèi)容為“借到伍某人民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元整,124800元,借款人錢某1。歸還時間19年12月31日,逾期按2分利息計算還款”;錢某2向伍某出具借條一張,內(nèi)容為“借到伍某人民幣壹拾肆萬伍仟陸百元整,145600,錢某2,擔保人李某。2019年10月底還清,逾期不給計息2份(分)”。約定時間到期后,錢某1與錢某2并未按約返還購樹款及承擔違約損失。2020年4月13日,伍某向湖南省安鄉(xiāng)縣人民法院分別起訴錢某1、錢某2及錢某2、李某,后于2020年4月28日撤回起訴,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訴,請求本院依法判決。另查明,本院質(zhì)證時,錢某1、錢某2均認可其2019年8月26日向伍某出具借條約定的利息均為月息2分,借款人錢某1書寫借條款項的歸還時間為2019年12月31日。
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yīng)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wù)。錢某1與伍某簽訂歐美楊樹買賣合同,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錢某1應(yīng)將合同標的物按合同約定交付伍某。現(xiàn)涉案歐美楊樹已被砍伐,林地已成荒地,合同陷入實際履行不能的狀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無法履行給付義務(wù),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予以支持,故本院對伍某請求解除《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出賣人為錢某1,因錢某1沒有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造成本案合同履約不能,屬于違約行為,應(yīng)由錢某1將收取的購樹款依法返還伍某,對造成他人的損失錢某1亦依法予以賠償。
故本院對伍某要求錢某1返還買樹價款130000元,從2020年1月1日起按月息2%計算至返還完之日止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因雙方在《歐美楊買賣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為50000元,伍某與錢某1、錢某2結(jié)算后約定的損失補償及違約金為140400元,故雙方已實際認可本案損失為904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二者不可同時適用,當事人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zhí)岣哌`約金,但不得超過實際損失。因伍某在本案訴訟中同時計算了違約金50000元及實際損失90400元,故本院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只依法認定伍某的實際損失為90400元。
因合同履行不能后,伍某與錢某1、錢某2自行進行了結(jié)算,各方將買樹款、損失補償款及違約金進行統(tǒng)計,由錢某1、錢某2分別向伍某出具借條,因結(jié)算時將違約金及損失補償款計入借條,若按借條約定的數(shù)額來計算遲延付款的利息,則重復計算了買賣合同違約造成的損失,故本院對伍某要求錢某1支付損失補償款及違約金140400元,從2019年11月1日起按月息2%計算至支付完之日止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但涉案歐美楊樹的所有人為錢某1與錢某2,雙方系個人合伙關(guān)系,錢某2作為本案合同的擔保人應(yīng)對錢某1的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于被告償還合伙債務(wù)超過自己應(yīng)當承擔數(shù)額的合伙人,有權(quán)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因李某在2019年8月26日給錢某2提供擔保前,還于2017年2月10日對涉案合同的履行進行了擔保,故本院對伍某要求錢某2、李某對錢某1的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伍某向本院提交的被告錢某1與原告伍某于2017年2月10日簽訂的《歐美楊買賣合同》;
二、被告錢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伍某返還購樹款130000元,并以13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計算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錢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伍某支付賠償損失款90400元;
四、被告錢某2、李某對被告錢某1的上述第二、三項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伍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司法實踐中對于違約金和損失賠償能否同時適用的問題,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裁判結(jié)果不盡相同,若約定的違約金比較少,有的法官也會同時適用違約金和損害賠償,但大部分法官堅持“損失填補原則”,如果支持守約方的其中一項主張已足以彌補其因違約遭受的損失,則對其他違約主張不再予以支持。
因此,違約金與損害賠償能同時主張嗎對于當事人來講,無論法官是否支持,只要約定了違約金,都可以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由法官去裁量究竟如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