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可作為法律證據嗎
互聯網時代,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每個人都越來越傾向于使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這也使得不少重要事情的決定也都在其中交流,因此難免出現相關的糾紛問題,那么聊天記錄可作為法律證據嗎?自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將正式開始施行。這意味著,即日起,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網站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決定對電子數據范圍作出詳細規定,同時規定了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完善了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
此次決定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增加了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即“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這就意味著,從5月1日開始,上述電子數據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其中,微信聊天記錄等即屬于“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修改決定規定,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類因素綜合判斷。
修改決定同時明確規定,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已經陸續出現以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進行裁判的案例。上述決定的頒布,標志著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正式在司法解釋中確認了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的證據地位。
那么,法院對于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一般是如何認定的呢?
企業提供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會被采信嗎?
事實上,早在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就增加了電子證據這種新的證據形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進一步對電子數據的含義作出了原則性、概括性規定。
根據這些規定,微信聊天記錄就已經可以以電子數據的形式作為法律所認可的證據使用。
在法院以往的審判過程中,也會對電子數據的證據予以采信,但一般需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盡管如此,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作證據的證明效力仍然受到很多因素影響。
那么企業在使用電子數據這一類型的證據時,該注意哪些事項,以便有效提升電子數據證據的有效性和證明力?
電子數據如何作為呈堂證供使用?
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在逐步完善,但在司法實踐中此類證據要得到采信依舊面臨很多困境;一般情況下首要的是確定其“三性”:
真實性–確認微信聊天記錄的使用人就是案件當事人。微信并非實名制,聊天記錄頁面顯示的主體多使用昵稱,在訴訟過程中存在使用者身份識別、真實性認定難的問題。
合法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途徑和手段都要合法,不合法的會被排除。
關聯性–微信證據被隨意篡改的可能性更大,且操作起來更方便容易,在自己的微信聊天界面刪除聊天記錄也不會留下任何痕跡。
因此,對于企業而言,如果需要將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可以通過以下這些技巧降低微信作為證據使用面臨的各種障礙和法律風險:
1、確認雙方身份
建議企業在簽合同時約定,明確某某微信或QQ等賬號為其所有,表明該賬號的發聲即為其真實意思的表示,避免就微信作為證據使用存在身份識別的法律風險。
若未能提前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在發生爭議時,證明微信號碼顯示綁定的手機號碼的使用者身份也是鎖定對方身份的一個有效途徑。
2、重要的聊天記錄不要隨意刪除,盡量保持完整性
因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企業在舉證時,要盡可能出具手機原件,而且要保證雙方當事人在聊天過程中沒有隨意刪除內容,提供給法庭的微信證據是未刪除操作的。
3、微信聊天記錄內容能夠反映當事人想要證明的事實,不能含糊不清
在微信聊天中,盡量避免使用微信表情,并要求對方明確回復是否確認,而非采用似是而非的字眼。
網絡給了每一個人很大的空間和自由度,但它并不是沒有任何約束的公共場所,絕不能觸碰法律的禁區,言論有責,網上言行舉止也要謹言慎行!不得不說,這次新規在很大程度上將遏制網絡違法違規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