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偷偷走了醫保屬于違法嗎?
案情簡介
六年前的11月,魏某某駕駛無號牌安裝動力裝置的電動三輪車與華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華某受傷。華某曾就其醫療費損失訴至錫山區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判定華某的損失由魏某某承擔70%。但交通事故發生后,華某已經通過醫保統籌支付了醫療費25277.18元。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以魏某某為被告、華某為第三人訴至法院,要求魏某某支付社保中心墊付的醫療費。
法院判決
經審理,法院依法判決社保中心墊付的醫療費中的70%由魏某某支付。
本案系因侵權案件引發的追償案件。華某因交通事故受傷,經法院判決由魏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華某自擔30%。故華某醫療費中的70%應由侵權人魏某某承擔,現華某已自行通過醫保統籌支付了25277.18元,其中包括應由魏某某負擔的部分,按照法律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因該部分醫保統籌支付的醫療費,華某及魏某某均認可在之前的案件中并未理涉,故法院依法判決魏某某按照70%的比例承擔17694.03元。
法官評析
侵權案件中依法應由侵權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應由侵權人負擔,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即使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已經先行支付的,仍有權向侵權人追償,侵權人應當在其賠償責任范圍內承擔付款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踞t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應當由第三方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踞t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So:涉及到第三方的交通意外,在責任未分清的情況下,醫保是不提供直接報銷的。
交通意外醫保的正確打開方式:交通責任認定書下來后,屬于對方的部分,由對方車險的第三者責任險報銷,屬于自己的部分,出院后申請醫保報銷。
所以真相是:醫保不是不能報,而是要分清責任后,屬于自己承擔的部分才能報。
當然,這部分醫保也不會100%報銷,扣除起付線后按比例在醫保目錄內報銷,自費的依然自費,前面的文章說過了,不再重復。
由于傷者入院時責任認定書還沒下來,醫院當然可以拒絕使用醫保,肇事者也不肯墊付,傷者只能自籌高額醫療費,然后等出院后憑單據該誰負責的找誰去。
幸運的是,他在一大型集團公司工作,同事們立刻組織了募捐,籌集了首日的費用,但后續費用也不樂觀。
該男子并沒有購買商業保險,朋友便來問Kathy:像這種情況,商業保險能賠嗎?
——商業保險來輔助——
這么高額的醫療費,普通意外險附加的意外醫療報銷基本難以覆蓋(通常低于2萬保額),所以,我們先來分析一下住院醫療,例如百萬醫療能否報銷其費用;接著,再分析一下意外險能否賠付傷殘金。
肯定有人說,商業保險不是第三者造成的責任不賠的嗎?
問這個問題的,肯定沒好好看Kathy的《保險法講堂》,自己進來溫習一下。
商業保險能否賠,在于保險事故是否屬于保障范圍,而交通事故也是意外的一種,肯定是要保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