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重婚罪應該怎么判
女方重婚罪應該怎么判,要判幾年?有哪些依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這里的重婚包括了重婚登記結婚,也包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對外長期共同生活的情形。
重婚罪是一個相對較輕的罪名,根據《刑法》規定,犯重婚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于重婚罪來說,主要是重婚的事實不好認定。重復登記結婚的情況比較少見,而認定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確實不好認定。不是說雙方在一起,或者有親密的照片或視頻,甚至有生育子女便構成重婚罪。若想認定對方涉嫌重婚罪,那必須收集相應的證據。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以不管是男人還是女人,只要重婚,就會涉嫌重婚罪。關于重婚罪的刑事處罰,我國《刑法》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既是自訴案件,也可以轉化為公訴案件。筆者曾代理過一起重婚自訴案件。不過與本案不同的是,男方重婚,男方已經結婚有妻子,在外又與另一女子辦理婚禮,并且以夫妻名義同居,還生了孩子。后該女子知道后要追究男方重婚罪的刑事責任。后經法院調解,該女子拿到賠償撤訴。
重婚罪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其實就是重復結婚的意思,但是不一定是領取了結婚證的重婚,包括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重婚。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只要重婚了都可能被判刑,畢竟重婚的人侵犯婚姻的穩定和完整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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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通常是自訴的刑事案件,特殊情況可以轉化為公訴案件
一般的刑事案件是檢察院直接介入調查起訴,而重婚罪卻不一樣,它往往是自訴案件,不告不理原則,如果受害人沒有主動向政法部門提起刑事自訴,通常有關部門是不會主動介入案件的,除非是因為重婚引起嚴重的不良影響或其特殊事由不得不管。為什么呢?自訴案件的問題就是要自己去收集證據,證明對方有重婚的行為,證明女方有重婚的行為,而這個自行收集證據對許多人來說顯然不容易,直接結婚后又與他們結婚的顯然不多,只能以他們有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項來證明,就需要許多證據,比如長期生活的水電房租,夫妻名義共同進行的活動,孩子的教育等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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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通常在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重婚罪雖然是破壞婚姻關系穩定的犯罪,但是其量刑最高是兩年,通常情況下都不會到兩年,還有更多的重婚案件會在刑事訴訟中達成賠償后,原告撤訴。這與現代人們的婚姻觀念有關,已經破裂的婚姻關系即使判處重婚者監獄,出一口惡氣。并不能取得更多效果,所以往往在訴訟中一方愿意進行賠償后,原告撤訴居多。特別最近幾年以來,直接判處重婚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而且原告與被告中的一人是有夫妻關系的,不可避免的就有孩子關系,其他親人關系,所以直接撕破臉皮的并不多,這就是為什么重婚罪少的原因,但是如果證據確鑿,直接起訴對方坐牢為止也不是不可的,但需要堅定的情緒支撐,扛得過調解關。
結語
重婚對夫妻中的一人來說是很大的打擊,是對婚姻關系的破壞,所以法律明確規定對重婚進行打擊,如果夫妻中沒有了感情,那么協商和訴訟離婚后再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然后再重新開始,這樣對誰都好,因為愛情而坐牢就不劃算了。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有以下幾種情況:1、前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后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2、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而后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3、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后一個婚姻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女的犯重婚罪與男的犯重婚罪沒有區別,其判刑一樣是根據《婚姻法》第45條和《刑法》第258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有重婚行為不一定構成重婚罪,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是犯罪,只要對方起訴,會被判刑。如果能夠判緩刑,可以不坐牢,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實踐中,搜集證據具體分為兩種情況,1、領了結婚證的法律婚姻 ,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2、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沒有領結婚證的,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眾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