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官司贏了對方沒錢還
1、對方有沒有其他財產足以抵付欠款,如果有,建議你立即申請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法律上叫“訴前財產保全”),法院保全后,如果欠款人還不付款,你應當在財產保全之日起15日向法院起訴;
2、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法院會主持你們雙方調解。在對方沒有支付款項的前提下,你千萬不要申請解除財產保全。
3、經法院調解或判決后,欠款人仍不償還借款的,你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變賣財產。
拿到判決書,有財產申請財產保全,沒財產在內容規定還款期限起2年內一定要申請強制執行,要不然下了判決過了期限也就沒用了,只要對方還年輕不是差很多錢都能還上的,要對方即沒錢人年歲也大了,那就自求多福吧,要回來的幾率很渺茫。
第一先私下查下,他有沒有還款的能力。如果“有”,就不要起訴了,好好說話,好好講情,現在的生意不好做,盡訴生活的艱辛。如果“不太理想”,那么第一時間起訴,作為第一個起訴者,能第一時間優先償還借款。再查封你名下的銀行賬戶,微信,京東商城等渠道的錢。如果做為“第四五個起訴人”走到這里,就要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和“永遠回不了的心理準備”。當是這錢沒了,如果能回來,就當中彩票了。
這時候可以與被告方協商分期償還。另外,如果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法院會終止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訴訟判決后的執行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行;對于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強制執行措施:(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4)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強制退出土地;(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8)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10)其他措施。
如果欠條合法,通過法院能打贏,如果欠款人沒錢,可以執行他的房產等其它財產,如果什么財產都沒有,等他有財產時才能執行,如果你知道他的財產線索,就先申請財產保全再起訴。 訴訟費標準: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