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最新法規
當夫妻雙方出現問題,感情不和,需要解除婚姻關系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如果協議離婚,經雙方進行協商,可在協議中約定孩子的撫養權以及相關財產分割的問題。如果不同意協議離婚,則可以進行訴訟離婚。在訴訟離婚中,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看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徹底破裂。
法院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視為感情破裂,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判決財產分割的標準
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爭議最為激烈,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主要判斷該財產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個人財產,則在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分割財產時均等分割。因此依法分清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非常重要。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1.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 所謂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