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
我們在生活中所理解的敲詐勒索就是指以著某件事情敲詐你而謀得自己利益等行為,那么在大興區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是如何定義的呢,對于敲詐勒索罪在我國的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下面就跟律師一起來了解了解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吧。
敲詐勒索罪的定義: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74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 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敲詐勒索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必須是“數額較大”,才構成敲詐勒索罪,予以立案偵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通過、5月18日起施行的《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因此,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起點應當以各地法院規定的具體標準為準。
我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面的文章以后都知道關于敲詐勒索的罪的相關內容了吧,但是由于各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所以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也會有所不同,但是無論是哪一種最后都會被法律進行處罰。若大家還想了解關于敲詐勒索的其他方面法律知識,歡迎詳情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并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財物,均屬于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本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員、海關緝查人員、工商管理人員以及稅務人員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敲詐他人錢財,似乎與招搖撞騙罪相同,實則構成敲詐勒索罪。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是: 行為特征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詐勒索行為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份,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為特征。
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不同。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受騙后,“自愿”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行為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于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性利益。 獲取利益的范圍不同。招搖撞騙罪所獲取利益范圍比較廣泛,既包括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某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取的僅限于財物。 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