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申訴期限是多久
今天我們就來講一講法院刑事申訴期限是多久:
37天(逮捕前偵查階段)+7個月(逮捕后偵查階段)+6.5個月(審查起訴)+13個月(一審)+10天(上訴期限)+4個月(二審)=32個月(不含不計入審限及最高檢或最高法特批延長的期限)。
一、逮捕前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37天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準不超過7天,最長37天。(第89條)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統計:30+7=37天
二、逮捕后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5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統計:(2個月+1個月)+2個月+2個月=7個月
三、審查起訴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6.5個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0.5個月;
2.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0.5個月,共3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73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
統計:(1個月+0.5個月)+1個月×2次+(1個月+0.5個月)×2次=6.5個月
四、一審至二審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17.5個月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3個月,計6個月。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注:法律未明文規定檢察院可以補充偵查的次數,實踐中檢察院一般也就補查1次,再不行法院可能會建議檢察院撤訴,這是無罪判決的另一種表現形式。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
6.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2個月以內審結。特殊情況,有本法一般五十六條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計4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統計:[(2個月+1個月+3個月)+1個月+(2個月+1個月+3個月)]+10天+(2個月+2個月)=17.5個月
五、不計入審限的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2.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3.中止審理:(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2)被告人脫逃的;(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予受理的;
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刑事案件的申訴時效一般為兩年,特殊情況下,不受兩年限制,從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1、對于刑事案件,應該是由檢察院內部的公訴處或公訴科而不是申訴科負責審查起訴。
2、在由偵查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在正常情況下,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起訴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如果案情特殊,有檢察院還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二次,每次為一個月。
3、法院在受理檢察院的起訴后,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但是,如果經依法批準,法院可以延長審限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后還可以延長。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