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檢察院中止審查的期限
民事檢察院中止審查的期限
依我之見:我國檢察院對民事法律監督既可以說依法“無時間限制”的,也可以說依法是“有時間限制”的。
為什么說一方面無期限制,另一方面又說有期限限制呢?這是由我國的訴訟原則和民事訴訟時效制度所決定的。
一,關于民事訴訟法律監督”無期限限制”問題。根據我國確立的“事實求是丶有錯必糾”的訴訟原則規定凡經我國司法機關處理的民事案件必須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丶以法律為準繩”,而人民法院判決公民之間的民事訴訟案件必須做到案件事實清楚丶證據確實充分丶適用法律準確丶審判程序合法。而一旦人民法院民事的判決既違反民事糾紛的實體法律,還違反了民事訴訟的程序法律,如送達丶回避丶舉證權丶質證權丶辯論權丶陳述權丶上訴權等等……可能影響公正裁判而導致錯誤民事判決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的監督機關,有權對錯誤的民事判決以提出“民事抗訴”,或檢察建議的方式實施法律監督,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依法必須進行再審,對確有錯誤的民事判決作出“撤銷原判丶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的裁判來糾正錯誤。
可能有的網友要問:前幾年”兩高”分別公布的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檢察院抗訴或人民法院再審申請的規定了期限限制的如何理解呢?依我之見一一“兩高”前幾年發布的上述以期限為由而剝奪當事人申請檢察院抗訴的申請權的行為是違背我國法律規定“事實求是丶有錯必糾”的訴訟原則的,是無法律效力的(近幾年”兩高”己經公布廢止了有關規定)。
二,民事判決的檢察院法律也”有期限限制”。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民事訴訟法律監督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自該法》自該法公布并確定生效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行為和裁判結果當然自該法生效之日起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同理,人民檢察院針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和裁判的法律監督行為也只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生效之日方才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公布生效之前的人民法院對我國公民之間的民事判決,人民檢察院受其時間限制無權進行民事法律監督。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中止審查: (一)申請監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繼續申請監督的;(二)申請監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三)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處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四)其他可以中止審查的情形。中止審查的,應當制作《中止審查決定書》,并發送當事人。中止審查的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
感謝邀請!本問題涉及很多法律問題,現談下本人的看法,用通俗的語言解釋下。
程序法上有起訴、上訴、申訴、抗訴,簡單的解釋一下,有矛盾找一審管轄法院,叫起訴;一審判下來,民事案件自簽收后15日,刑事案件自簽收后10日內向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比如中院)提出不服,叫上訴;若沒在上述期間內提出上訴,那一審判決就生效了(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雙方簽收后即生效),覺得已經生效的判決(可能為一審,也可能是二審判決)有錯誤,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一審生效就向中院,二審生效就向高院)提出不服,這叫申訴;受理申訴的法院會進行再審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條件的駁回再審請求,當事人如果覺得法院作出的駁回請求裁定也有錯誤,就向該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即為生效判決的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申請,注意,實踐中如果法院要管,檢察院是不能管的!如果檢察院經審查后覺得符合抗訴的法定條件,就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如果檢察院也覺得不符合法定抗訴條件,被駁回,至此當事人權利終結。還有提起再審期間不停止執行生效判決法律文書。
問題所述省檢察院受理了民事抗訴,也就是二審判決生效了(也可能一審中院判決生效),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后再向高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檢察院中止審查。
中止簡單理解,就是中間停止了,現在審理的事,目前尚不能有明確的答案,等能確定答案了再繼續審理。終止,一字之差,是指本次程序完結。所以說問題所述中止審查的意思就是現在停止審查,等能查的時候再查。
都已經到省檢了,當事人一定經歷了漫長的司法過程。檢察院的中止審理裁定書中,會說明中止審理的緣由,當所述事情有結果了,再向檢察院提出恢復審查申請書,檢察院才有可能恢復審查程序。
所以,只有在事由消失后,向檢察院提出申請,才有可能恢復程序。另千萬不要以為自己有理,法院檢察院就一定會管,因為個人的理,不一定就是法律的理!回答如上,希望能有幫助。
意味著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屬于自訴案子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民事檢察院中止審查的期限“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