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是動產還是不動產
抵押權是動產還是不動產
只要符合擔保法第34條并且不違反第37條的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物。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無論是不動產還是動產,它的抵押均不需要轉移占有。否則,不動產的轉移占有擔保物權將變成不動產質押(日本民法)或出典;動產則變成質押。
抵押的好處就在于使擔保債務人仍然可以享有擔保物的使用價值,一旦轉移占有這個目的就不能實現了。
所以不動產抵押權和動產抵押權不屬于轉移占有的擔保物權。
這取決于抵押是否生效。如果不生效,則當然不存在基于抵押的優先受償權。
抵押是否是經過了登記才能生效,并不取決于抵押物是不動產還是動產,
給五種財產設定抵押,需要登記,而給其他財產設定抵押,則無需登記(參見《擔保法》第42條、第43條):
【情況1】只有經過登記,抵押才能生效的情況
- 僅限于《擔保法》中列出的5種特定財產。
(既有不動產也有動產)
①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
②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
③林木;
④航空器、船舶、車輛;
⑤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
- 依據:《擔保法》第42條
【情況2】抵押合同成立,抵押即生效,當事人自愿決定是否登記
- 除上面【情況1】以外的全部情況。
- 此種情況下,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依據:《擔保法》第43條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區別,掌握本質。
車子算特殊動產,別人抵押給你的話,仍然必須辦理抵押登記,你這個還是算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ㄒ唬┮詿o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ㄈ┮粤帜镜盅旱?,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ㄋ模┮院娇掌?、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抵押權一般建立在不動產上,是不動產物權,不轉移物的實際占有,只需公示便可成立。如向銀行貸款,可以房產做抵押,到登記部門進行抵押登記便可,逾期未償還貸款的,銀行可向法院申請變賣抵押房產,就所得款項優先受償。
質權一般建立在動產上,需要轉移物的占有。比如向某人借款,以首飾做抵押,需要將該物交給質權人,契約才能成立。
留置權一般也建立在動產上,也轉移物的占有,但該占有不須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比如修理汽車,將汽車留在維修站,事后去取但沒有帶錢,則對方可將該汽車留置,以保證債權的順利實現。
是抵押權。根據《物權法》第179條的規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就賣的價金優先受償權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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