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霸王條款的疑問
對霸王條款的疑問
請假超過十五天就沒工資屬于克扣工資行為。每個月從工資里又扣除壓金屬于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根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照該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椐該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除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外,還應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收取壓金屬違法行為,理應退還。
如果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合同內容與勞動法律法規相抵觸,違法的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的約束力和法律效力。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確認。
根椐《勞動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所欠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以及壓金,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 “霸王條款”無效。對于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 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這兩天微信被封號成了熱門話題,很多朋友的微信都被封號,今天還有朋友找我求助幫助解封賬號。
為什么這么多微信號被封呢?其實跟使用微信的用途有很大關系。原來微信就是一個單純的社交工具,現在已經變成了營銷工具了。很多微商利用微信做一些營銷的項目的推廣。
這次大規模的封號對很多人都產生了大的影響,有些人的微信就是工作號,他們用一些加群和加好友軟件能無限制加好友。當然加的好友都是客戶,一次封號一夜之間客戶信息全沒了,損失巨大??!
以后網上平臺管理越來越嚴了,騰訊只把微信設定為社交軟件,你非要把他當成營銷軟件,一次封殺全面崩盤啊!是不是得不償失呢?
其實營銷手段有很多種,何必去觸碰微信這個雷呢?
拆遷中你會遇到很多對拆遷戶不利的東西,如:只能要一個三居,不可換要成二居+一居。
謝謝邀約,我是自由職業,對單位制度還不算了解。
所有附加條款都很霸道,還有保險公司的小字,越小的字看著越頭疼,詳細閱讀以后簡單概括就兩條:這也不保和那也不保。
霸王條款,各行各業都有存在,比如電信行業的無限流量但限網速,物業的裝修材料必須接受指定供貨商,餐飲的不讓自帶酒水,必須使用一次性餐具,酒店的辦婚宴不用合作婚慶公司,就收你高昂的進場費等,可以說大大小小,五花八門,讓人防不勝防,很多時候明知不合理,卻無可奈何,因為維權成本太高了,不光是要花錢,更要花時間、花精力解決這個事。
舉個例吧,有天中午和朋友去我們這邊比較大眾,也比較有色的川菜館吃飯,點了一份糖醋里脊,上來之后,就聞見了刺鼻的酸味,然后就嘗了一個,那個酸勁超出正常使用醋的酸度,然后就找服務員交涉,服務員讓后廚看看,后廚說正常,就是這個味,我們堅持有問題,可是商家堅持自己的菜沒問題,然后就打包帶走,準備找食藥部門投訴,結果讓人更生氣,打商家店里食藥部門留的監督電話,對方說自己是社區一級的,只負責日常的衛生檢查,得找區一級的,區一級的說,這事按理來說歸我們管,但我們化驗不了,你去市食藥監局,做個化驗,把化驗報告拿來我們幫你維權,市食藥部門稱,把東西拿到我們這,填個單子,交200元化驗費,如果化驗出來菜品有問題,他們可以找商家要這筆費用,如果沒問題,就得我出,我說好,這都沒問題,我說現在送過來可以嗎?他們說,還沒上班,下午2:30才上班,我一看表,現在才一點半,說無奈的說了句好,掛完電話,就把帶走的菜品扔了!
所以我總結了,小虧,自己認了,就當買教訓了,大虧,牽扯大筆金額和健康的,必須維權!
網絡小說應該沒有什么霸王條款吧,關鍵是受眾愛不愛看。小說是比較難寫的,人物能不能是這一個,語言是否精準,情節是否扣人,環境氛圍描寫是否到位,總之,不容易。除了學術積累,還得有一定生活沉淀。尤其純文學作品,較難,因為要經的住生活檢驗。所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是有道理的。如果,武俠,演義方面可能容易些,主要善編故事就行了,編的離奇一些,再自圓其說就基本行了。當然,語言也要過關。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對霸王條款的疑問“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