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一年一簽利弊
勞動合同一年一簽利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目前,簽訂長期勞動合同對于穩定企業人才隊伍有好處,但是,也會導致員工危機感喪失,導致工作上的消極懈怠。因此,很多企業采取縮短合同時間,一旦員工工作不積極,將面臨不再續簽的風險。
謝謝邀請!
如果要了解這個問題,我們就必須要知道關于勞動合同簽訂的相關規定。
大伙都知道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就必須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個在《勞動合同法》上也都有明確的說明。
但對于勞動合同一次應該簽多久,似乎沒有什么明確的規定。
實際上《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一定要簽多久,說極端點,理論上,就算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只簽一天也是可以的。
如果說有限制到勞動合同期限的就是試用期的約定、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約束。
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下的,是不允許約定試用期的。只有超過3個月的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試用期。
然后第三次與公司簽勞動合同時,就必須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以前大部分比較按照一年、三年、無固定期限的方式來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入職第一次簽1年,主要是對員工不了解,所以只簽1年,第二次簽3年。
但現在很多公司喜歡采用三年、五年、無固定的方式,因為雖然第一次簽三年,但大部分員工離職都是在三年內,所以簽三年和簽一年沒什么區別,而一個員工如果在公司做了8年,基本上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的。
總的來說,我們的慣性思維是勞動合同最起碼簽一年以上。實際上《勞動合同法》并沒有限制最少簽多長,但規定了簽第三次勞動合同時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山重水復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野曠天低樹,江清月近人。
青箬笠,綠蓑衣,斜風細雨不須歸。
昨夜西風凋碧樹,獨上高樓,望盡天涯路。
現在大部分企業都是一年一簽,這樣企業的選擇性很大,如效益不好或其他原因。到時可以直接不和你續簽,是正式的勞動合同,到時可以續簽, 一年一簽也有好處,免得到時想換工作,企業不放人
因樓主前說勞動合同,后說勞務合同,那勞動合同關系與勞務合同關系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主要區別有:
一是隸屬管理區別
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系,勞動者需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
勞務關系則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雙方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
二是報酬支付方式區別
勞動關系報酬支付方式多為定期支付,有規律性;
勞務關系多為一次性即時結清或按合同規定階段、分批次支付,沒有什么規律性。
三是工作年限區別
勞動關系是可累計工作年限,如計算可享受年休假天數、同一家企業簽訂多次勞動合同,可累計工作年限等;
勞務關系是沒有什么工作年限可言。
簽訂合同時間及次數區別
勞動關系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當與其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連續訂立二次書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續訂若員工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簡單的說連續簽訂二次書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需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務關系只要雙方有合作,隨時可簽訂合同,簽訂合同也沒有次數限制。
謝邀請:我的回答是:“不正常!”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有:“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兩種,有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經雙方協商也可以續簽,也可以不簽。
不續簽的,按照枧定,企業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既:每滿一年補償給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六個月以下的不上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以上的,應該簽訂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
樓主提到:“連續工作了十六年……”我認為應該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如果每年再讓勞動者重新簽訂一次,顯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企業屬于重復流程,多此一舉。
這得根據你公司的具體情況和發展形勢而定。
簽訂勞動合同的長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
第一,試用期。 我國勞動法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也就是說你招聘員工試用期,考察的期限是不一樣的。
第二,根據公司的實力和公司的發展。如一般大公司比較喜歡簽訂三年或者五年的勞動合同。 因為大的公司一般都做好了中長期的規劃和人力儲備的計劃,所以它會有一個總體的統籌,更看重員工的穩定性。 小公司則更趨于靈活性,主要以適合當前發展的需要為主。
第三。根據公司的性質和崗位的需求而確定。是長期需要還是短期需要。有的項目是階段性的,有的是長期項目的,所以公司都會根據具體需要而確定人員。
第四,勞動者一般認為長期勞動合同,相對的工作比較穩定,公司有實力,而自己也能更好的作一個持續性的規劃。
第五。我國勞動法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續訂勞動合同,那就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簽訂長期勞動合同,還是簽訂短期合同,主要是根據企業的自身發展情況而確定,沒有好壞之分, 只有適合不適合。
勞動合同可以一年一簽。具體雙方可以協商,勞動合同一般遵循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大多數是整年,但不是必須是整年。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勞動合同一年一簽利弊“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