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人防車位產權屬于誰
非人防車位產權屬于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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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要知道什么樣的車位屬于有產權的車位?一些地方規定某些地下停車位的建筑面積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劃用途建造地下停車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樣要計入整個地上的建筑面積,該種停車位可擁有獨立的產權。
然后您要先確定,您花錢購買的車位是真的人防工程還是屬于這種可以獲得獨立產權的車位。 另外,開發商的一張收據是不被法律所保護的,您應該與開發商簽訂車位買賣或者租賃的合同。 在購買地下車位時應該要留意合同細則中是否明確有人防工程的使用規則,同時要明確車位是否具有受法律保護的產權。
像您的情況如果車位屬于人防工程,就沒有所謂產權,那么您與開發商應該簽訂一個租賃合同。這里要提醒您注意,根據法律規定,租賃的期限不得超過20年。 如果超過20年超出部分將不受法律保護。
雖然目前現行的法律沒有對車位、車庫的歸屬做出明確規定,但是多次因車位引發的案件審判結果表明,凡是購買的車位不屬于人防工程,只要由開發商投資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攤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車庫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車位的面積未計入公攤面積,那么即使沒有產權證,業主所購買的地下車位也受法律的保護。
要知道、《物權法》第六章規定:建筑區劃內總共分為業主“專有與業主共有”兩個部分,并無第三部分權屬。凡不能辦理產權證的并無土地使用權,因為它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建設成本已經被專有部分承擔,該產權本身歸屬于房屋(即業主專有部分)。凡專有部分以外的均屬于業主共有部分。否則屬于違章建筑,具體請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和第三條。
其產權屬于開發商或建設單位所有,個人或機構可以通過購買來獲得產權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于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于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占的面積屬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于開發商,也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征用的可能性。
最后,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應該重罰!
商品房建筑區劃內的土地,除專屬別墅個別業主專有外,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地下車庫建設使用土地,屬于業主共有。不屬開發商,開發商不可以出賣。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非人防車位產權屬于誰“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