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年限到期了怎么辦
產權年限到期了怎么辦
依據物權法,不動產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有兩種處理方式:1.居住用地的使用權到期后自動續期;2.商業用地、工業用地的使用權到期后不能自動續期,需要在到期前90日向政府申請續期,若或批準,則需要重新簽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這個問題大家普遍非常關心,是最熱門的話題之一,如果你的房子是1980年的,到現在也有40年了,下面更新一下最新的政策,大家共同學習,共同進步。
第一:必須說明一下,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組成。房屋所有權是土地之上的房屋建筑的所有權,年限是永久的。土地使用權期限根據使用性質分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
第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土地使用權期限為70年;科技、文化、體育用地50年;工業用地、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設施用地年限40年。一般情況下,我們買的房子是商品房,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權期限為70年的房子。
第三:房屋土地使用權的年限起始日是從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開始計算的。這一點很容易被大家忽略,舉個例子,比如一宗土地通過土地儲備中心于2018年5月1日被某開發商拿到并交納了土地出讓金,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該證注明取得日期為2018年5月1日,那么如果用兩年把房子建好并交房,買房人在2020年5月1日收房,同時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書上的房屋使用權年限是從2018年5月1日開始計算的,也就是買到的房子實際的使用年限為2088年5月1日。
第四:大家可以根據上述例子,自行計算自己房子的土地使用權年限。事實上從1993年,住房改革之后,廢除了住房福利,商品房才開始普及。所以從1993年開始算,商品房到期年也是2063年。這期間有足夠的時間出臺相應的政策完善這個問題。
第五:現在購買了房子的人基本上都會去辦理不動產登記證,證明房屋的最終歸屬權。2018年6月,全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已實現全國聯網,不動產登記體系進入到全面運行階段。
第六:房屋不動產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公示手段。房屋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第七:現如今通過的《民法典》已正式給出答案:房屋產權到期怎么辦?自動續期。《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提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八:注意《民法典》并未明確,住宅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是否免費續期,補繳還是減免,是全部免費還是部分減免,民法典只給出了大原則,具體落地執行將會交由其他法律處理。
第九:2016年溫州部分20年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溫州要求按房產價格三分之一的標準繳費才予以續期,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后來采取了既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不收取費用,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的過渡性方案處理了該事件。
第十:住宅用地70年使用權到期后很可能以溫州為先例,不收取費用,保障公民財產權。
目前也有可能與房地產稅結合,通過繳納房地產稅的方式,實現住宅用地使用權70年期滿后續期的銜接安排。
總而言之,通過《民法典》,我們看到相關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自動續期不等于永久續期,自動續期解決的是期限屆滿后,如果未申請續期,土地使用權不會被國家收回的問題,但并沒有說自動續期至何時。
實際上,一般來說,我國普通房屋和構筑物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通常不需要50年,房屋也許會由于環境破舊、管線老化或者不可抗力等不再適宜居住。
我們國家肯定是以人為本,大家不用太擔心,我國已經推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房產證和土地證已經合二為一,住宅用地仍有最高70年的使用期限。民法典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意味著我們所購房屋70年土地使用權期滿后,可以自動續期,不必擔心土地被收回,體現了對人們財產權的保護,給大家吃了定心丸。
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房子產權70年到期后怎么辦:1、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主進行補償。3、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通過調查了解第一種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認可,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會拆遷。按照新頒布的《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您好!房子問題基本都是 我們普通老百姓最大的事情了。很多人知道房產產權為70年,那么70年后怎么辦呢?下面請聽我一一道來:
1、其實在我國房子的70年產權,更確切的說指的是土地使用權的年限,而非對房子所有權的年限,房子所有權是永久的,除非房子不存在了。因為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只有國家和集體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我們普通人對于土地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擁有權,而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相當于這土地70年的租金。
2、《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總結來看,主要有以下處理方式: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獲得批準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雖然法律有規定,但是對于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是否需要交費?如若交費要按什么標準?這些問題目前還沒有正式的細則規定。當然,最終的處理方法還得看國家法律如何規定。
3、具體案例分析:
2016年4月,一條消息震驚整個溫州房產市場。溫州出現一部分市民,他們正常買賣二手房后卻無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到期了。如果要續期,必須繳納占房價總額約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其中,不少市民發現,他們持有的土地證上寫著土地年限20年到期。經當地國土資源局初步排查,溫州市鹿城區內即有600余宗(套)。而從去年開始,20年期限的這批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或即將面臨到期。而且,這次市區一批上世紀90年代初期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面臨續期的問題,在全國可能也屬先例。
4、溫州案例解決辦法
2016年11月,國土資源部在收到了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如何處理少數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請示》后,經與住建部協商,復函并抄送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地方在相關法律安排明確之前,可以采用“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辦法處理:
一、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權利人不需要專門提出續期申請。
二、不收取費用。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收取相關費用。
三、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此類住房發生交易時,正常辦理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16〕1712號)辦理相關手續”。
因此如果是目前到期的,沒有任何影響,至于以后的到期的,對于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是否需要交費?如若交費要按什么標準?這些問題目前要等待國家出臺正式的規定。
希望以上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留言提問,有空將一一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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