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隨意調動工作崗位怎么辦
打工人,打工魂。每個打工人都是被值得尊重的存在。相信大家在打工伊始總會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簽合同的話也會與用人單位口頭約定自己的工作崗位以及工資報酬等等。那么,單位隨意調動工作崗位合理嗎?
單位隨意調動工作崗位怎么辦
如果沒有約定可調整工作崗位,則隨意變動員工工作崗位違反《勞動合同法》。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三)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四)公司單方面調整員工工作崗位,屬更改勞動者工作內容之行為,故違法。如果工作內容約定不詳細,雙方協商解決。
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對崗位進行變更屬于合理合法的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第一種情形下,需要在確定勞動者負傷后是否真的無法勝任工作等才可以調整,并且調整后的崗位職責、待遇等應當與勞動者受傷后的工作能力盡量相符,否則會被認為是采取了變相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在第二種情形下,應當保證存在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并且依據制度與員工工作的情形,明確了員工因不達量化指標而被確認為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才可以按照規定程序調整工作崗位與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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