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4000工傷10級賠多少錢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認定: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工傷不管什么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工地工傷保險理賠流程
一、報案:(適用本地或異地工傷)
二、就診
病歷:. 發票:請保存好所有的發票原件,即醫院的收費收據原件,用藥清單、用藥清單、用藥、
診斷證明書、 檢查報告書、
注意事項:所有的病歷、診斷證明書上不出現工作單位,只出現傷者姓名即可。
三、工傷申報、理賠手續的辦理
四、賠款到賬
工地工傷保險要多少錢
工傷保險金單位按員工工資總額提取0.6%按月繳納,員工不用繳納。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在職員辦理參保繳納社保,建議業主為員工參保繳納,如果你不為員工參保出了事故,全部費用由業主承擔,如果參保繳納了,出了事故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承擔醫療費用。工傷保險金單位按員工工資總額提取0.6%按月繳納,員工不用繳納。
一、10級工傷賠償如何走賠償的流程
1、向辦理機構申辦工傷賠償,辦理機構是用人單位至參保所在地區(縣)社保分中心或者個人至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各區(縣)社保分中心。
2、符合辦理規定,辦理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
3、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補全材料,辦理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退還。
4、不符合辦理規定,辦理機構打印《辦理情況回執》一式二份,辦事人員簽名確認后,與辦理機構各執一份。辦理機構將全部材料復印后退還。
二、10級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十級工傷傷殘可以享受以下工傷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個月的;
2、一次性就業補助金4個月;
3、一次性醫療補助金1個月。
合計12個月本人工資。
4、停工留薪期工資,依據鑒定意見確定的停工留薪期間確定。
5、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
其中就業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要求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個月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個月。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工傷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三十三條、三十七條、六十二條、六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鑒定為十級傷殘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規定的標準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
工傷賠付相應案例
一、案情回放(1)
2009年3月始,張某到武漢市某空調器銷售有限責任公司從事空調安裝工作。2009年5月29日,公司安排張某外出安裝空調,因缺少配件,張某在騎摩托車回單位取配件途中不慎跌倒受傷,當即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為:右髕骨骨折。事故發生后,公司一直未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至2010年6月10日張某先后4次住院,醫療費均由公司支付。2010年12月1日經武漢市中真司法鑒定,張某的傷殘程度屬十級傷殘。2010年8月9日公司出具證明一份給張某,證明載明:“因本公司職工張某,于2009年5月底在工作中不慎跌傷。經中醫院骨科手術治療,現在腿還未恢復不能工作,現申請到勞動部門進行工傷鑒定。”2010年12月14日張某持此證明向武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認為張某于2009年5月29日受傷,2010年12月14日申報工傷認定已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遂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2011年3月21日張某向武漢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該委員會認為張某的申訴不符合受理條件,未予受理。
2011年3月24日張某找到湖北xx律師事務所肖xx律師,肖律師代理其向法院起訴,要求武漢市某空調器銷售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工傷待遇25270元。審理中,張某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公司賠償因履行職責而遭受的人身損害各項經濟損失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25270元。另張某在單位工作期間每月工資為900元,從2009年6月至2010年9月,單位每月發給張某生活費400元。
二、結果分析
張某在工作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自身受到傷害,應當得到賠償。如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無法得到救濟,基于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特殊關系,可按民事賠償程序得到救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當解釋為是一種程序性的規定,而不應當解釋為實體上排除適用侵權行為法,張某有權要求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事故發生后,公司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身體受到傷害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張某請求公司賠償損失未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其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支持。賠償標準和項目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
一、案情回放(2)
2016年7月21日,梁倩茹駕車隨公司老總來到深圳。將老總送到客戶處后,老總讓她將車開到一家賓館休息,下午6時再去接老總。由于等候時間長達10個小時,梁倩茹便瞞著老總開車到市區游玩。豈料,當她將車開到城鄉結合處時,因與一輛大型客車發生碰撞而受傷。這次負傷,她不僅花去11萬余元醫療費,還落下9級傷殘。可她申請認定工傷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二、結果分析(2)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如果按照這條規定認定工傷,必須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等為前提。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指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來看,梁倩茹開車外出的目的是自行游玩,與其工作職責無關。再者,她這樣做不僅沒有得到老總許可,還違背了老總要求,故其行為是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而非“由于工作原因”或“工作需要”,因此,梁倩茹這種情形不構成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