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金等相關費用。
1、首先,勞動者不能書寫離職申請。因為,如果職工寫了這樣的申請,本案則由公司解除合同變成由勞動者自己解除合同了。如此,案件性質發生變化,請求權的事實和法律基礎將發生重大變化。
2、公司以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依法須提供證據證明該項事實主張。一般而言,這樣的事實主張難以證明。而如果公司不能證明,則屬于違法解除合同,依法須支付賠償金。因此,勞動者應當以公司違法解除合同為由,請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即使公司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依法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勞動者上班期間沒有休息日,且有證據證明存在加班事實的,則可以請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
4、題目中沒有提到訂立勞動合同及繳納社保費用的事實。如果公司沒有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則可以請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公司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用,則還可以請求公司補繳社保費用。
(圖片來自網絡,特此說明)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千萬不能自己寫離職書,如非要你寫離職書,你可在離職書上寫:由于公司違反勞動法,本人被迫申請解除勞動關系!
其他幾種情況下勞動者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用人單位強迫員工勞動;或不提供勞動保護情況下,不具備安全作業的條件時;
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購買社保;
四、用人單位拖欠、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五、用人單位嚴重超時加班,且不支付加班工資;
六、用人單位的其他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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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辭退)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于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你沒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針對本問題所描述情況,貴朋友肯定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而且可以獲得一定經濟補償,主要情況列舉如下:
1、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可以在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除非是符合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單方面解除,通常都會由單位給付條件不一的經濟補償。通過描述可看出,公司是以貴朋友“不勝任崗位”為由提出的單方面解除,這一點在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條有明確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在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對“不能勝任工作”的表述為:“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所以正常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無法提供相對應的客觀考核結果,一般意義上都不太容易確認勞動者的不勝任,即便是能確認,也還需要給予培訓提升機會,或者根據勞動者的具體情況,在協商一致情況下,先行安排其他合適崗位機會,再作解除處理,并且給付經濟補償。要注意:這里的“額外”,是指在應該給付的正常年限經濟賠償之外的多一個月。
2、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也不能舉證貴朋友的不勝任(剛轉正一個多月,說明在在試用期是通過了勝任考核的),更無理要求其主動提出離職申請(特別要求寫明無糾紛),其目的無非就是為了逃避經濟補償支付。所以任何情況下,貴朋友都不能按其要求操作,哪怕是對方以不發放工資、扣發獎金等條件相威脅(這個性質只有更嚴重)。
3、如果與單位協商無果,貴朋友可以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按照可見證據,可以主張的內容主要有:勞動期間的所有勞動報酬,加班費(這方面需要貴朋友有一定的證據提供,比如考勤紀錄,如果沒法提供,仲裁方一般也會要求被仲裁單位,提供未加班證據,單位可能會弄虛作假,貴朋友可以用其他側證、人證來作好應對,記住節假日日是三倍工資計算,周休日是兩倍工資計算,延時加班是一點五倍工資計算),一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其中半個月,是按照三個月試用期+一個多月轉正后工作時間,估計工作不到半年來支付的半個月工資,另外一個月,就是單位以“不勝任工作”為由,需要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另外,如果貴朋友有社保紀錄等證據證明自己的累計工作年限在一年以上,還可以就此期間,按照應該折算的年休假天數,要求折現給付,
因為不了解貴朋友是否與公司還有其他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糾紛內容,以上建議,僅作參考。
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哪些情況才能申請勞動仲裁,具體的規定如下:
一、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勞動者之間,因與勞動有關的權利、義務、問題引起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均可申請仲裁。
二、當事人為中央和市屬合資、中外合資及外商獨資企業或所屬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應到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當事人與國有、集體、個體、聯營、股份制和鄉鎮企業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或機關、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應到該單位(工商登記注冊地)所在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勞動仲裁部門受理以下勞動爭議: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五、當事人申請仲裁須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到勞動仲裁部門領取、填寫、并提交申訴書。
六、申訴書要用鋼筆填寫,一式兩份,要寫明爭議時間、事實和理由。并注明填寫日期、本人通信地址,字跡工整、文字簡練。
七、勞動爭議立案后,當事人應積極配合仲裁部門的審理工作,及時遞交有關材料,按時出庭,并對各自所提問題負有舉出證據的責任。
八、雙方當事人均可委托1-2名律師或其他人參加仲裁活動,但需先向仲裁部門提交由當事人簽名、蓋章并明確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九、雙方當事人得知立案后,均需預交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處理費,結案后仲裁委員會會視案情本著多退少補的原則,按實際開支收取費用。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調解或雙方部分敗訴的爭議,由仲裁委員會決定雙方各自分擔仲裁費數額。
十、經仲裁委員會調解處理的勞動爭議,其調解書與裁決書均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須認真如期執行。逾期一方不履行調解內容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一、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雙方均未起訴的,須按期執行裁決內容,否則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就是你無論在哪個單位工作,由于一些大的事宜引起爭議,雙方而不能解決,但又到不了去法院打官司的程度。因此只能找到勞動仲裁,通過勞動仲裁調查了解情況雙方調解后,給予解決方案。一般單位的一些事情仲裁部門對于政策方面的事宜掌握的還是很清楚的?;旧线€是能夠得到解決的。不然只有走法律程序了。
如果你的權力受到單位的侵害,單位又不能給你補償。這時候就要申請仲裁:
一般是:
1.不簽勞動合同;
2.不購買社保;
3.不按時發工資;
4.壓個人身份證,壓押金;
5.不發加班費;
6.不辦理離職手續;
7.不按照合同年限補償等等。
【拖欠工資拒付加班費經濟補償加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的全流程圖:
一、勞動仲裁委員會
每個城市的不同區縣,都會有自己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每個勞動委員會負責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糾紛。因此,你首先需要確認自己公司的辦公地址,然后在地圖上搜索辦公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地址。
二、整理材料
進入勞動仲裁委員會后,你會拿到以下三個表:
1.申請書;
2.證據材料清單;
3.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
以上三個表需要按要求進行填寫。申請書和證據材料清單可以手寫也可以打印,但是打印的時候需要包含表內所有的項目。
三、提交材料
1.申請書:
勞動仲裁申請書內需要明確按編號寫明仲裁請求事項、事實描述,以及仲裁請求金額的詳細計算方法。
2.證據材料清單
證據材料清單,需要按邏輯和仲裁請求順序羅列證據目錄,標明證據頁數并編號。同時要講證據按清單內的順序整理好。
仲裁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項:
•書面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包括工資條、銀行對帳單、工資領取簽字表等);
•社保繳費證明,包括各城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XXXX年度XX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信息對帳單》、從各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打印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
•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考勤記錄;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能夠證明仲裁申請事項的其他證據材料。
•其他能夠證明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業務文件、介紹信,以及往來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材料也可作為證據提供。
3.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
這是仲裁庭向你和公司快遞仲裁開庭通知與結果的地址與收件人確認書。需如實填寫。
4.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身份證復印件一份需正反面復印在同一張紙上,并注明“此身份證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簽名:日期:”。身份證原件由仲裁工作人員核驗后交回申請人。
5.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
從當地的企業信用信息網上可以查詢并打印,提交一份。
四、提交申請與材料
準備好以上材料,就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啦。
1.案前調解:
因為每天仲裁委員會受理的仲裁案件都會非常多,所以仲裁員會確認你是否需要案前調解,以簡化整體的仲裁流程。如果你同意先行進行案前調解,就需要簽署一份調解確認書與證據材料收據:
2.提請仲裁
如果不想進行案前調解,或者經過調解后仍需要開庭仲裁的,就會領取一份《仲裁收據》。然后回家等待通知,期間仲裁庭會先行審核你的申請書與證據清單。
3.出庭
提交申請書后大約半月左右,仲裁委員會電話通知你領取通知書,包括《受理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出庭通知書》。如仲裁委未受理申請的,則領取《不予受理通知書》。
《受理案件通知書》
用于告知你案件已經受理和案號,并告知仲裁員的名字及聯系電話。
《舉證通知書》
用于告知你舉證期限以及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
《出庭通知書》
用地告知申請人開庭的時間和地址,以及書記員及其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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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說,只要與公司發生糾紛,就一定能申請勞動仲裁?其實并不是這樣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不是你想仲裁就能仲裁,根據國家規定,必須是規定范圍內“爭議”才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哪些情況可以申請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員工與公司在簽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以及勞動法保護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只要在上述6種情況內,都可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發生爭議如何解決?
1、找單位相關人員協商
生活中經常存在誤會,員工當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后,先不著急通過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可以先找單位經辦人員溝通,試試協商解決。
2、協商無果,向當地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協商無果或達成協議仍不履行約定的,可以向當地的調解機構申請調解。調解機構有三大類,具體包括:①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②基層人民調解組織;③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3、無法調解,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協商、調解都沒有結果,最后再考慮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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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謝謝邀請!如果你的勞動權力受到侵害,單位又不給你補償。這時候你就要申請勞動仲裁。主要是:一不簽勞動合同的,二不買社保的,三不發加班費的,四不辦理離職手續的,五不按時發工資的,六不按照合同年限補償的等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的情況和流程請詳見視頻:
希望視頻能夠解決您的疑問,謝謝!
您好,按照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可就以下爭議提請勞動仲裁: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爭議;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謝謝邀請!什么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么是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上面的情況適合勞動仲裁。
我們先來了解這個事情的全部,按照你的朋友的描述,已經連續工作了四個月,轉正也一個月,連續加班,節假日也不休息,突然接到通知,要求填寫離職人員申請書,且要求主動填寫申請離職書,并注明沒有勞動經濟糾紛,理由是不勝任此項工作,立即走人,這就是赤裸裸的勞動剝削,沒有道理,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討個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規定:勞動爭議,雙方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其次,按你的描述你的朋友完全有權利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金等相關費用。
最后,也是很重要的一點,必須牢記,不能填寫主動申請勞動離職申請書,至于公司以不發工資為理由強行讓你的朋友填寫,你的朋友可以置之不理,充分的尋找證據,用確鑿的證據說明此事,以實事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相信勞動仲裁部門或法院會給你一個滿意的答案。
不愿協商、調解的,協商、調解不成或達成和解、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職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職工也可以不經協商、調解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針對您提出的問題,解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規定:勞動爭議,雙方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你的朋友是可以向當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關鍵您有無確鑿的證據,如說您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是否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是否提前30天通知您,是否與你協達成協議;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以及延長工作時間等加班,有沒有加班工作記錄,加班排班表,考勤記錄,沒有支付給加班工資的月工資條或清單等等證據,如果你平時不注意收集相關資料,證據不足,申請仲裁贏的希望也小。就您提到上述問題,都可以申請仲裁。
無論您在那里打工或上班,平時多留心一下,如加班表,考勤記錄,入職登記表,工號牌,日常工作記錄,工資條等,能留一原件當然更好。如果沒有原件,復印件也行。現在手機都有照相機,隨時留心照一照片保存到文件夾里,說不定那天就能排上大用場。
關于你的問題,如果是員工收到單位的書面辭退通知:因不勝任工作,特辭退,有這樣的字眼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公司違法辭退,因已轉正,可以要求經濟補償:一個月的代通知金與1個月的經濟賠償。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不勝任工作,公司要培訓他,培訓后考核不合格的,才能以不勝任工作辭退。
但看你后面寫到的:讓填寫主動離職申請表格,說明與公司無勞動糾紛與經濟糾紛。如果是這樣辦理的離職手續的,想申請勞動仲裁要經濟補償,會比較困難,除非你有證據證明是被迫這樣寫的,否則就是仲裁接受的話也勝訴不了。
還有就是節假日上班,經常加班,如果有證據能證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謝謝邀請!按所有表面的現象證據,完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千萬不可填寫自愿辭職報告和相關的無經濟糾紛等文書!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要取消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提出口頭和書面報告,員工立即移交有關的財物、工作資料和一切與工作有關的事項給用人方!而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一方要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另一方作出賠償。所以當對方通知要終于勞動合同后并移交相關的財、物和事宜后,就要作經濟補償等事!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到當地的勞動監察和仲裁部門進行申訴和調解、仲裁等,若不服調解和仲裁者,更可通過法律程序到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以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我以前也曾在一間小國企工作過,有個別中層管理人員(相當于部門經理)動不動就對屬下的員工說“我現在解雇你了,你立即去寫辭職報告!”(部門經理是無權解雇任何一位員工,只有總公司的高層才有解雇員工的權力),所以,這名部門經理動不動就說解雇別人,卻又要對方遞交辭職報告,但居然有個別員工忍受不了,遞交了辭職報告,這樣做就會沒有任何補償,還要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對原單位作出賠償!所以,按照目前的情況,千萬不要自己寫辭職報告和簽名承認與用人方已沒有任何經濟糾紛等書面報告!否則,不但得不到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還要自己根據合同的約定,賠償用人方的“損失”!
申請勞動仲裁的目的,一、為了恢度原有工作崗位。二、是為了離職后的經濟補償。本文中,你這問題的前題是,首先,你是被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且個人沒有被強迫簽定自愿離職文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扣除我二年半傷殘失業補助金,因為今年才57歲半,找不到說理的地方,也不知道怎麼申請仲仲裁,我有沒有文化,請羅爺能幫幫我吧我表示感謝。
我是一名下崗二十年的工人,五險一金都是願單位一直在幫我在交,在十六前我被勞務派士寸遺公司到一家全明企業當駕駛員,在去年的年底,出了一次工傷,並且以大部分尚失勞動力,傷殘七級,用人單位只陪償8個月的本人工資,並以和我解除了勞動關係,做我解除了勞動關”係,而且傷殘的的一切費用至經還沒有陪付給我,而且還要
李先生,你好,我想一下我們廠搬去東莞了老板只給我補償六個月這樣和法嗎,還有就是老板有兩年多沒給我們簽合同,請問下這樣我們該怎么辦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申請仲裁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有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既是當事人授權仲裁機構解決爭議的依據,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的依據。因此,當事人之間訂有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沒有仲裁協議,而只有一方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得受理。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即申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予以保護的合法權益以及要求被申請人履行實體義務的具體內容。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其所提出的仲裁請求是否合理,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真實,理由是否正確,需要由仲裁委員會進一步確定,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只要提出具體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可。
(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當事人申請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必須屬于《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范圍,并且不屬于《仲裁法》第3條規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項。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也就是說,只要是以上情況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我們知道勞動仲裁是由勞動爭議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那么,什么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按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可就以下爭議提請勞動仲裁: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根據以上描述,這種情況屬于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為由辭退員工。如果企業以此為由就需要提供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證據,同時也需要出示企業在員工入職開始就有明確的崗位職責、相關工作制度等依據。
否則,在沒有依據的情況下辭退員工需要承擔經濟賠償金等經濟補償。
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資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可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的當事人(勞資雙方)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具體包括以下幾類。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糾紛;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障、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勞動爭議。
一般地說,凡屬勞動爭議的事項,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要包括: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因訂立、履行、解除、變更、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公司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經濟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等。
值得注意的是,發生上述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還有時間限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效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力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時效起算日)。比方支付勞動報酬爭議,勞動仲裁時效起算日一般有下面規定。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發生支付工資爭議的,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時效起算日。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的爭議,時效起算點并非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力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是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內,任何時間均可提起仲裁申請。這個例外,只適用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爭議。②但勞動關系終止的,終止之日為時效起算日。③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主張產生爭議的工資,用人單位曾經以書面通知拒付的,書面通知之日為時效起算日。否則,按照①或者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