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離婚訴訟需要去對方的戶籍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去法院立案起訴時需要攜帶起訴狀,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對方的居住證明或是戶籍證明到對方的經常居住地或是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并于法院規定的日期前交納訴訟費繳納完畢訴訟費后,耐心等待法官通知即可。
起訴離婚需要寫離婚起訴書,說明起訴離婚理由、財產分割請求和孩子歸屬要求。另外還需要準備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材料,感情破裂的證據、財產證據、有利于子女撫養的證據等。
原本,結婚、離婚這事,只要手續齊全,雙方下定決心,到民政局走一趟,按現在的行政效率,是一件很簡單的事兒。不過要是起訴離婚的話,就有很多條件限制了。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要啟動起訴離婚得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雙方得先領過結婚證。(非法混用不能起訴離婚)
二、必須由婚姻關系的其中一方提起起訴離婚。(兩口子的事,其他人少來摻和,父母、子女都不行)
三、提起起訴離婚的人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過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提出起訴離婚法院也不受理)
四、符合《婚姻法》關于起訴離婚條件的一些規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要有證據哈)。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種證據好找)。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公安機關拘留處罰的資料都算)。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最不好舉證的,只有曠日持久的堅持收集證據)。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準予離婚。
不過,還得提醒特別注意,我國法律明文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不過,如果在這些期間,離婚是女方提出的,法院認為確有必要,不受限制。
此外,兩個人有緣走到一起,真的不容易,如果能再溝通,乃至合理妥協后,可以重歸于好的,還是奉勸“珍惜彼此”,實在無法過下去,好聚好散,打得頭破血流、鬧得烏煙瘴氣,實在沒有必要。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男女雙方想要起訴離婚不論是誰進行起訴都是一樣的,都需要先交一份書面的起訴狀,法院受理后才會進行審理并判決,那么男方起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閱讀完以下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男方起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1、雙方要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2、是婚姻關系的的一方當事人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
男方起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二、法院不受理男方起訴離婚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若男方為原告,符合上述情況的,即使起訴了,法院也不會受理。
另外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等等。
三、男方起訴離婚的流程
1、訴訟與管轄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2、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于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
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于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愿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3、審理與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于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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