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不起訴是否國家賠償
相對不起訴是否國家賠償
取保候審和不起訴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不過不起訴的案件當事人一般是被取保候審的。
首先,要知道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其他的還有刑事拘留、逮捕、監視居住等。相比來說,取保候審不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一般是對社會危險性不高的當事人采取的。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往往是用在罪輕的犯罪嫌疑人身上,一般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可能適用緩刑的犯罪嫌疑人會被取保候審。所以,如果一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都取保候審,說明他的罪行較輕,而且很有可能宣告緩刑。
第二,取保候審的案件當事人很有可能宣告緩刑,但不一定能夠不起訴。不起訴有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如果不構成犯罪,那肯定不起訴,不管是取保候審也好逮捕也好,都會不起訴。相對不起訴是證據不足的情形,那么也會不起訴,不管取保候審還是逮捕。酌定不起訴是犯罪情節輕微的情形,這時候一般當事人是被取保候審的,如果符合一定條件,是可能不起訴的。所以從這種情形上說,取保候審的更有可能不起訴,因為如果被逮捕,反映了罪行較重可能判實刑,更不要說不起訴了。
第三,實踐中不起訴的案例還是很少的,很多罪行不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最后往往都是宣告緩刑。犯罪后不起訴也是要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情節輕微,取得諒解、積極賠償等,可能會不起訴。
總之,犯罪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起訴的可能性很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有不起訴的可能,但也較少。
可以。除相對不起訴外,絕對不起酥,存疑不起訴都可以申請賠償,但前提必須是受到羈押。
依我之見:‘’犯事被拘留逮捕,檢察院作不起訴決定‘’,是否國家賠償須根據不起訴決定的‘’罪與非罪‘’的性質而定。
一,國家賠償的前提條件是司法機關(公安丶檢察丶法院)在刑事訴訟中錯誤立案拘留偵查丶錯誤批捕逮捕丶起訴丶錯誤審判定罪量刑一一通過刑事訴訟對‘’沒有犯事‘’之公民錯誤地剝奪人身自由,或者錯誤地對公民合法財產采取查封丶凍結丶扣押丶變賣方法違法損害合法財產,經法定程序確認后具體的辦案機關依據在所涉及的辦案階段對人身自由的錯誤羈押丶或財產的錯誤處置依法予以國家賠償。
二,‘’犯事被拘留逮捕‘’,意味著辦案機關對其‘’拘留‘’并非空穴來風丶無事生非,而是如同提問者所述‘’犯事‘’,即實施了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并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存在丶且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個人人身危險性‘’(兩危性)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才批準對其逮捕。
三,那么,檢察院作‘’不起訴決定‘’是否就一定是辦錯了案而必須對‘’拘留逮捕‘’羈押犯罪嫌疑人作出國家賠償嗎?
依我之見:必須依據檢察機關所作‘’不起訴決定‘’的性質來確定是否應對其‘’拘留逮捕‘’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進行國家賠償。
(1),如果檢察機關根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經審查認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合理懷疑沒有排除,并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仍然不符合起訴證據標準,依法作出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的‘’存疑不起訴‘’。根據‘’疑罪從無‘’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現代法治原則,檢察機關一旦對‘’犯事‘’的行為人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錯誤拘留丶檢察機關錯誤批準逮捕的司法行為給予‘’犯事‘’的當事人分別國家賠償。
(2),如果‘’犯事‘’的當事人,犯事后所犯之罪較輕有重大立功表現丶或者所犯之罪系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根據全國人大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民間糾紛引起的刑法分則第四丶五章所涉罪名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除過失職務犯罪以外的過失犯罪,在辦案機關主持下達成刑事和解丶求得受害人諒解并賠償全部損失,檢察機關以‘’犯事‘’的犯罪嫌疑人己構成犯罪而具有減輕丶免除刑事處罰,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又被稱為‘’微罪不起訴決定‘’,這種檢察機關作出有罪不起訴依法不能對被不起訴人因‘’犯事拘留逮捕‘’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國家賠償。
(3),如果當事人‘’犯事‘’后被采取‘’拘留逮捕‘’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經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犯事‘’的行為已過追訴時效的丶告訴才處理的丶被特She的丶當事人自己偽造證據作虛假供述…等等,雖然檢察機關最終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當事人這種犯事被拘留逮捕也依法不予國家賠償。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依我之見:《不起訴決定書》的確是檢察院對移送審查起訴刑事公訴案件所作的‘’終結訴訟‘’且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性法律文書。
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具有刑事訴訟在檢察階段‘’終結‘’的法律效果和效力,該不起訴文書告訴當事嫌疑人和移送的偵查機關,該案件不再向法院提起公訴,也不再退回偵查機關再次去補充偵查,而是到此為止。
檢察機關所作不起訴決定,根據刑訴法規定可分為三種:1,絕對不起訴,針對的是《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5種情形,依法”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2,微罪不起訴,是針對依法己構成犯罪,且所犯罪行較輕并具有法定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的嫌疑人夕‘’可以‘’作出微罪不起訴決定。3,存疑不起訴,針對的是經檢察院審查案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經兩次補充偵查仍達不到起訴條件”應當”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對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一旦公開宣布后立即生效。但同時法律又設計了對偵查機關、被害人、嫌疑人不服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的異議權。如偵查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錯誤可要求檢察機關復議復核,被害人可在七日內提出申訴不被采納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賺疑人對不起訴不服也可申訴。
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并經公開宣布,除存疑不起訴外,一旦生效不得以同樣事實和證據又再次起訴。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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