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的結束時間為
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的結束時間為
一般不超過5年。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對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沒有規定合同期限,也就是說可以簽訂有期限和無期限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只是規定在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大會決定與物業公司或其他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或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委會通知物業公司撤離進行自治管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失效。我國物權法規定,業主大會對物業管理區域可以進行自治管理,聘請物業管理專業人員進行物業管理區域日常管理服務也可以選聘物業公司進行管理區域的管理服務。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不是合同的重要指標,如果業主大會在合同到期后仍沒有成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這就是前期物業服務的期限。而業主委員會以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通常為三至五年,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到期后可以續約。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是開發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聘的并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內容包括,物業服務的范圍、物業服務的項目、物業服務的質量、物業管理費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用房的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雙方糾紛的處理辦法等內容。《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就是為了保障業主入住之后小區物業共有附屬設施設備及公共場所的維修、維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秩序。保證小區業主入住之后,能夠有一個干凈、整潔、優美、安全、舒適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在小區業主入住率達到50%,或首位業主入住小區滿兩年。小區業主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在小區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當小區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這時小區全體業主根據《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小區業主規約》進入了業主民主自治管理的階段。也就是提問者所說的后期業主自治管理階段。
無論是前期物業管理階段,還是成立業主大會以后的業主民主自治管理階段。全體業主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自治管理。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物業簽署的物業服務合同有2種,第一個是和開發單位簽署的前期物業管理合同,通常此類合同沒有有效期,一般都是以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為合同終止期。第二個是物業和業主委員會簽署的常規物業管理合同。從《物業管理條例》及《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來看,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并不是無期限可以隨意終止的。畢竟物業管理也有一個前期投入過程。所以實際操作中,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的合同大多為3年一簽。超過10年服務期,業主和物業之間磨合的比較好的項目,也有簽了5年或更長時間的物業合同的。政府對于時間長短并無一定之規,主要是簽約雙方協商制定。而一但把服務期限寫入合約,雙方都要遵守。在沒有違反合約的前提下,任何一方無權提前終止合同。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開發商交房后指定物業公司進行管理,當入駐率達到后,業主就可以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選舉成功后,代表業主與物業公司重新簽定物業合同,至此前期物業管理時間就到此結束。故此前期物業管理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有些小區由于業主不齊心,感覺物業費也沒多少,而忽視了對物業的監督,過了十年八年成了老舊小區也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有句不當的說法:“物業的主人簡稱業主”,這話不知該不該講。
當家作主人,這是我們每個人的權利,只要物業公司能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切實履行物業合同,各種事項公開透明,這種物業公司就能做大做強。
前期物業管理階段,一般來說也就是現在的物業管理企業是開發商指定的,如果是這樣你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業主可以自行尋找物業管理公司,當業主與尋找到物業管理企業簽定物業管理合同后,同現在的物業管理公司所有關系自動終止.也就是說業主可以不理睬現在的物業公司而自行確定. 如果現在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沒有關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也就是說當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時,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職責.當業主找到合適物業公司時只要小區2/3以上業主同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簽定物業管理合同,那么與現在的物業管理企業合約關系自動解除. 但,僅僅是單個業主是沒法解除物業管理合同的,也沒有辦法簽約新的物業管理公司。
物業管理合同的期限每個小區均不一樣。
物業合同首次。
物業是開發商賣房時打包或者指定給業主的。你只要購買了商品房就相當于認可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首次的合同是臨時的,是開發商單方面約定的,一般來說3年至5年只到新物業的出現,如果沒有新物業出現,物業合一直存在。
臨時物業合同的轉正往往遙遙無期。
小區沒有成立業委會,業主沒有發言權,物業的臨時合同就永遠不會轉正。只到業委會成立以后,才會重新約定合同條款,簽定公平的正式的物業合同。時間期限一般跟業委會的換屆期限一致3年為限。
也有一年一次,不重簽的話直接延續的。
《物業管理條例》前期 第二十六條 明確規定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時間點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本案例適用的就是這一情況,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自動終止,并不受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約束。物業管理條例
這是本人提了好幾次建議,依然未被采納的物業問題死結之一,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翻看本人以前的回答,今天再重復一遍。
物權法七十五條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建設部的指導規則第二條規定,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第七條規定,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同意,可以不成立業主大會。
各地方的指導規則規定,首次業主大會,要選舉業主委員會,并予以備案。
三個政策,完美的把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捆綁到了一起。
他們真的必須在一起嗎?
如果是一個業主專有的寫字樓,產權人自己做主,就不應該稱之為業主大會了吧。
如果有兩個或以上的業主,是不是應該協商管理事項及義務承擔(表決),協商后是不是應該有某種形式證明協商的結果?可以是業主大會印章,也可以是所有產權人簽字或蓋章。
這種情況下,沒人說要設立業主大會,也沒有所謂的業委會,但他們協商的結果,卻是業主大會決議。
而住宅小區,則必須要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才能行使解聘物業的權利。把解聘物業變得如此困難,才是物業亂象的根源問題之一。
住宅小區不應該像上述的協商一樣嗎?或者以某種形式(業主大會印章)證明其協商結果,或者雙過半業主簽字同意。這些是客觀存在的,為什么還需要有設立的程序,以及選舉業委會的附加條件呢?
業主大會的權力,一不小心被法規剝奪了。
本人曾在某市物業管理條例的征求意見中提出,應明確業主大會的客觀存在。開發商一旦進行小產權分割,就應該刻制業主大會印章,交給屬地政府或社區代管。
任何時候,無論小區是否成立業委會,只要滿足20%業主提議,即可在社區監督和協助下,召開業主大會。依法通過的決議,加蓋業主大會印章。
如果這樣,那些不稱職的物業公司,隨時可以解聘,物業服務還會有這么多矛盾嗎?
可惜,本人的意見未被采納,業主大會依然需要設立,依然被捆綁了業主委員會。
業主想解聘物業公司卻困難重重,這種物業管理條例,修改了,又有多大的意義呢?
前景真的不樂觀!!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的結束時間為“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