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人和合同制工人沒有區別唯一的不同在于:是否可以到期終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很多方面規定相同:
一、解除和終止的條件相同,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都可以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和終止。
二、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相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按照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或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都是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兩者比較大的一個區別可能就是:在固定期限合同下,當用人單位不再想留用某個員工時,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時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只是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但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如果沒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賠償金,即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簽定勞動合同時,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區別: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具體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告終止。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延長期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_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具體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告終止。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延長期限。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時間的,如半年、一年、二年,也可以是較長時間的,如五年、十年,甚至更長時間。不管時間長短,勞動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具體期限由當事人雙方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具體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告終止。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延長期限。如用人單位原因導致不續訂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時間的,如半年、一年、二年,也可以是較長時間的如三年以上,包括五年、十年,甚至更長時間。不管時間長短,勞動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具體期限由當事人雙方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期間,勞動者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我們平常遇到的較為普遍的合同形式,包括勞務派遣協議等等。如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該合同約定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等等
你好,我來回答你的這個問題。
1,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暫時不能確定,但并不是說就沒有終止時間。
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好處。
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通常我們入職公司,簽勞動合同一般都是有個兩年,三年或者五年的時間期限,這個就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明確的時間期限,只要你公司還在合法正常經營,雙方都沒有違法行為,這個合同就一直有效,這個就是現實中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獲得穩定員工(特別是一些特殊作業的人員),對員工自身也是一個保障。
- 勞動法明確的規定,假如你已經與公司簽過兩次固定期限的合同了,那么在第三次簽合同的時候,公司是需要與你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當然還有其它一些規定的情形也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具體參考如下圖相關規定條件。除非勞動者自己要求不簽無固定期限合同,這樣公司也可以與你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決定權在你。
作為勞動者的你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后,也應該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是說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簽,你就有恃無恐。你如果是違反了相關的規定的話,公司一樣的是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另一方面呢!有的用人單位相關人員也同樣缺乏相關知識,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3,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相關規定。
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具體可以查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這里就不一一敘述了。
以上,謝謝你的問題!
根據題主的這個問題,可以看出您對國企無固定期限合同,還不是很了解其到底有何作用與好處!我也看了其他朋友的回答,發現有不少人,也沒有真正理解透徹。因此,我將借此機會向各位職場朋友說說此問題。
一、什么叫無固定期限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凡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雇傭關系,就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其目的是為了明確勞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更好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雇傭時間的長短關系,而將勞動合同分為期限合同(以前叫臨時合同)、固定期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前叫長期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里應注意“無確定”“終止時間”,兩個修飾限制的詞語,它表明了勞動者是可以一直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到退休,當然這也只是理論上的表述!要想實現這一點,肯定是會有一些具體條件得滿足。這點后面再說!
因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第1個好處:保障勞動者工作的穩定性與持續性,簡單點說就是勞動者不容易失業。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有哪幾種情形。
《勞動合同法》已經非常明確的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主要有3種情形,其中第3種,只是被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主要是為了更好的保護那些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三、無固定期限合同,在用人單位裁員和招錄中的作用。1、擁有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在面對公司裁員時,可以享受優先留用的權力。
《勞動合同法》第41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擁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裁員公司重新招收員工時,享有優先被錄取的權利。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也就是說擁有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在面對企業裁員,或者是招重新招錄新的員工時,他們都享有優先的權利。
注意: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者還享有一種特別權利。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舉例說明一下。張三在a公司,工作了12年,已連續簽訂了4次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第3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就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因此張三完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從第7年開始,每月支付自己雙倍的工資收入。當然用人單位可能只愿意,從第11年開始支付其每月雙倍的工資。
通常情況之下,有關部門的裁決,會以連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開始計算。也就是說從第7年開始,就應該支付勞動者每月雙倍的工資。
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國企里意味著終生穩定的工作。
通常情況來說,在國企里擁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只要不觸犯原則性的大問題,犯一些重大的錯誤,幾乎能夠確保自己工作的穩定,沒有什么失業的風險。
這比那一些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來說,他們工作的穩定性要強得多。比如那一些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只要在勞動合同到期以后,存在著被用人單位解聘的可能。
此時,如果用人單位解聘了這種固定期限合同同的勞動者,那么用人單位只會給其支付,一年1月的經濟補償金。
對于那些無固定期限的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那么他們就可以得到每年兩個月的月工資經濟賠償金。
所以,如果按正規的解聘途徑執行,那么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比其他的勞動者得到的經濟補償金要高得多。
無論在什么樣的企業單位里的勞動者,都應該重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忽視和小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自己帶來的權益與保障。
只要有條件和機會,能夠簽訂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就最好是一定要簽訂,畢竟這對我們來說是一種很好的保護措施。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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