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入獄多久可以減刑
犯人入獄多久可以減刑
姐來告訴你
去年新的減刑法規定:三類犯,貪污受
賄,渉黑,詐騙。必需把臟款罰金全部
交清才能減刑,
除三類犯,死緩,無期,其他罪犯拿滿
規定成績,每次減刑不得超過9個月。
累犯扣1個月,沒交罰金扣1個月,每次
減刑后間隔必須滿1年半以上,才能再次
申報,十年徒刑最多也就減三次。
按照以上情況,自己去推算就知道能減
多久啦!
月,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刑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提請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提請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其中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等等。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至于進監獄后多久可以報減刑?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服刑人員可以隨時提出,但需要經過監獄管理部門研究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第六條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依法定程序提請的減刑、假釋建議并出具意見,報請分管副局長召集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審核后,報局長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減刑不得超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期十年以下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一年。
兩次減刑中間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
一次減刑在一年以上的,第二次減刑與上次減刑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上次所減刑期。
累犯減刑,實際入獄服刑時間不得少于一年零八個月。
綜上減刑規定,一般來講:
判三年,減6~9個月。
判六年,減12~20個月。
判十年,減24~30個月。
判十五年,減36~48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2號)規定: 第六條 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減刑針對的是已經在服刑的,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通常在滿足了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后,才能進行減刑。但具體減刑多少還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判斷。那到底減刑的限度有多大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減刑的限度有多大
減刑是在原來判處的刑罰的基礎上,根據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但是,無論是刑種的減輕,還是刑期的減輕,都必須減得適當,即必須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減得過多,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如果減刑的幅度過小,對于犯罪分子而言,難以起到鼓勵、鞭策的作用,也難以發揮減刑制度的積極作用。
減刑的限度為: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所謂實際執行的刑期,是指判決執行后犯罪分子實際服刑的時間。如果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期限應當計入實際執行的刑期之內。
二、減刑的法定程序怎么走
(一)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
這里有幾個關鍵點,主要從以上幾點進行理解:
1、對于符合條件的犯罪分子的減刑,必須要提出減刑建議書。
2、提出減刑建議書的機關是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是指依法執行拘役、管制的公安機關和依法執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監獄。減刑建議書是執行機關制 作的,建議人民法院予以減刑的正式書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作出減刑裁定的依據。
3、減刑建議書向執行機關所在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不是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不能向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二)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減刑案件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后,不能簡單作出決定,要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這里的“審理”一般是書面審理,審理的內容主要是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犯罪分子是否符合減刑條件等。
(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經過審理,合議庭認為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的程序合法,犯罪分子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減刑;認為不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減刑。對于裁定減刑的,應當制作裁定書,并送達提出減刑建議書的執行機關。
(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減刑必須經過有關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裁定,執行機關無權直接決定減刑;有關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必須是依據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不能在執行機關未提出減刑建議書的情況下,受理減刑案件,更不能直接作出減刑裁定。
在對滿足減刑條件的犯罪分子進行減刑的時候,往往是根據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作出具體的減刑幅度。按照規定,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班;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以上就是律師365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減刑的幅度的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減刑的起始時間,是指罪犯被執行刑罰多少時間后才可以依法減刑;減刑的間隔時間是指第一次減刑與第二次減刑之間應相隔多少時間的規定。
1、判處五年以上的,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相隔二年以上;
2、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第二次減刑時,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3、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4、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后方可減刑;
5、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緩期二年執行期間不得減刑,二年執行期滿可減刑。
1、未成年犯減刑,比照成年犯相對放寬;
2、老年和有殘疾(不含自傷自殘)的,著重把握確有悔改表現;
3、危害國家安全罪、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從嚴掌握;
4、假釋犯不予減刑,考驗期也不能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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