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法人不是股東
有限公司法人不是股東
和你建立勞動關系的是公司,你要告的是公司,不管誰是股東、誰是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不是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嗎?首先,在法律上并沒有法人代表這一概念,你所說的應該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根據法律規定或者企業章程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行為的自然人。
關于公司的債務承擔問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應該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很好理解,如果我們和某一公司簽了合同,這個公司后來違約,我們起訴的應該是這個公司而不是它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如果公司已經解散或者注銷,那么公司尚未清償單位債務有誰來承擔呢?當然是有股東來承擔,因為股東是公司的開辦者,所有者及受益者,因為債務也應該有股東來承擔。一般情況下,股東應當按照持股比例來承擔責任,有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問題都可以關注并私信我,我會盡力解答。
你在公司的身份是: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的法人,這里要糾正),有的公司叫董事長(設董事會的公司),有的公司叫執行董事(未設董事會的公司)。
二、公司的職工。所以,一、既然是公司職工,就要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這是按照法律必須簽訂的協議。這個各地社會保障部門都有有示范文本。二、由于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所以,有一些職權。這個職權,如公司的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在公司章程中都有規定。如果公司股東會要給你制定每年經濟效益指標的話,可以另行簽訂一個協議書,叫目標責任書。在這個責任書中明確具體的指標即可。
首先回答您的問題,這種做法是可以的,公司法人可以不是股東,但如果您百分之百的持股,說明公司性質已經變為一人有限公司,不知道公司原來是什么性質的?是一人獨資還是普通有限責任公司,這是有區別的。
區別如下:
1、股東人數的區別: 一人有限公司故名思義,一個股東成立的有限公司 普通有限公司,股東為2-50人
2、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區別: 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最低10萬元 普通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最低3萬元 ,如果公司原來的注冊資本不足10萬元,那么變為1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是要一次性補足的。
3、出資方式的區別: 一人有限公司不能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股東必須一次繳足認繳出資額。普通有限公司可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首次出資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0%,余額2年內繳足。
4、年檢的區別: 一人有限公司每年年檢必須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 普通有限公司每年年檢無特別規定無須出具審計報告
5、設立個數的區別: 一人有限公司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成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股東可成立多個有限公司。建議樓主最好不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因為一人有限公司經營起來費用大些(如:年檢審計報告),另外最重要一點: 第六十四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意思就是說,當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不能區分時,個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答:
一、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與名義出資人(名義股東)訂立合同,
雙方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實際出資與代持股權的法律關系;約定出資義務人;公司利潤分配的歸屬;約束名義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與義務;名義股東擅自處分股權的違約責任或賠償方法等內容。
隱名股東應保存好實際向公司繳納出資的證據材料,以證明其實際出資人的身份。
與名義股東訂立合同時,最好應由名義股東配偶、父母等共同簽署,以避免名義股東死亡時,其代持的股權產生夫妻共同財產及繼承的爭議。
二、限制名義股東處分股權
名義股東是沒有實際出資,但被記載于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在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未經授權的名義股東將其股權轉讓、質押給第三人的,并不當然無效,只要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是合法有效的。
實際出資人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名義股東擅自處分股權而侵犯其合法權益。如前所述,首先應在雙方的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必要時將其代持的股權,質押在實際出資人或實際出資人指定的人名下。
三、創造由名義股東變更為實際股東的條件
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名義股東方可正式變更為公司章程記載的并可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際股東。
因此,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將名義股東代持股權的實際情況,告知公司其他股東,讓公司其他股東出具同意實際出資人可隨時變更為實際股東的書面文件。
謝邀。
這里面的學問可太深了,答主說下自己的看法,供您參考。
要分成幾方面來談:
1、這個人在成立公司時,他將要成立的新公司是獨資公司,而恰好他本人名下已經存在一家獨資公司了,按公司法規定,每個人只能在一家獨資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所以,此時他已經不能再擔任新成立的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所以,他受相關法律限制,可能會存在著另找他人來擔當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也就是第一種原因,受政策限制。
2、出現這種情況的第二種原因,是政策不允許。舉個例子說,假定該人是公務員。那么,按照相關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參與任何企業的入股或者有經商的行為,所以,公務員是不能作為公司的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如果他想要成立公司,則必然會另請他人了 。
3、第三原因,是個人原因或競爭的原因。這個人比較低調,或者出于不希望外人知道自己有公司的想法,而另請他人來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股東。舉個例子說,現在建筑行業一般會競標的方式來參與投標,如果你有十家同行業有資質的公司進行投標,那么,成功的概率就會大些。那么,這十家公司肯定不能采用同一家法人,如果是同一個法人,圍標的想法就會失敗了。
4、第四種原因,是存心不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要承擔公司行為的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的。如果從成立公司一開始,就有不良企圖,肯定是不希望將來承擔責任,所以請另外的人來擔當。
建議:如果您不是公司的股東、投資人,真心不建議您擔任法定代表人。
當然,答主僅是一枚人力資源專業的畢業的HR,于法律知識一知半解,解答可能不夠專業,希望能幫到您。
如果您有職場方面的困惑,可以關注答主,謝謝!
公司成立依據公司法,公司法沒有規定老板(投資者)一定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就如老板不一定是懂事長或總經理。
另糾正一個概念:法人是一個組織,這里指公司,某某公司就是法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就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以上看法,歡迎指正。
謝謝邀請,深圳資深商事律師,廣東灜尊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和瀛和律師機構勞動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段海宇律師回復如下:
第一、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老板與其所投資的公司是兩個獨立的實體,因此,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與該公司簽訂,而不是與老板簽訂,因此,只要該勞動合同上有該公司的蓋章就成立,授權簽字的人即使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股東。
第二、已經成立的勞動合同,除非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就是有效的,而且即使部分條款無效,也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整體有效。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有限公司法人不是股東“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