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多長時間移送審查起訴
批捕后多長時間移送審查起訴
沒有最長羈押時間的規定,不過有一些階段性的時間規定其中刑事拘留最長37天逮捕后一般須2個月內偵查完畢
2個月–3個月。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這個問題太籠統。說下刑事訴訟期限吧。公安機關拘留七天,最長是三十七天就要檢察院批捕。檢察院批捕后,偵查期間可以羈押兩個月。兩個月內必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一個月,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審查起訴可以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又是一個月。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所以,理論上說,從公安拘留到檢察院最終決定起訴到法院,可以半年以上。但注意,如果偵查機關發現新罪名的,偵查羈押期限可以重新計算,也就是說羈押一兩年不到法院的也有。
一般刑事案件的辦理期限要五個月左右的時間才能判下來。從批捕到起訴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 1、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二個月。 2、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是否起訴,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到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具體什么時候,要結合當地檢察院的案件量及案件復雜程度決定。一般情況下,不超出上述規定是期限。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檢察院移送起訴一般不通知家屬,但是,法院開庭會通知家屬。
檢察院批捕之后,還可能有很長的時間才會移交到法院。
如果案件是由公安機關偵辦的,在偵查期間批捕,那么還需要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一般一個月,但是大多數情況會有各種原因導致拖延,要看案件的輕質,移交到法院之后,也不是馬上就開庭的,要有一些庭前程序,都會占用時間。
一般刑事案件從檢察院批捕后還需要走的程序如下:到法院起訴的時間如下:刑事案件從檢察院批捕到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具體時間是不確定的,它與案件的性質、難易程度等實際情況有關。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二個月,復雜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對于流竄作案、結伙作案、難以取證等復雜案件可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其他復雜案件經最高院批準,可以再延長。偵查終結后,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復雜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能退回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最多退回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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