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詞解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詞解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所有成員。只要一出生,不論年長年幼、是男是女,沒有年齡和性別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理由,剝奪和非法限制成員的土地承包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戶口放在農村,但在事業單位上班,屬不屬于農村集體經濟成員,主要看其是否擁有事業單位編制。如果擁有事業編制,吃國家的財政飯,肯定不屬于農村集體經濟成員了。但是只在事業單位上班,沒有事業編制,比如派遣工或者臨時工等,這部分人還屬于農村集體經濟成員。
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概念以及其資格的認定給出具體解釋,所以以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受鄉規民約、傳統觀念和歷史習慣等因素影響,有些離退休工作人員把戶口遷回農村,也享受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身份,參與集體福利分配。而有些出嫁的女兒戶口未遷出,卻受傳統習慣影響,取消其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資格,所以導致許多矛盾產生。
在新一輪農村土地確權工作中,對于集體組織成員的認定,各地結合實際,出臺了一些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按照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則,尊重歷史、承認現實,尊重群眾意愿,進行民主決策,盡量更加科學地認定農村集體經濟成員。
所謂遵守法律和政策,主要針對出嫁女兒的問題,因為法律規定結婚后可以女到男家落戶,也可以男到女家落戶,未規定結婚后戶口必須遷出,所以只要戶口未遷出原農村,就應該算做娘家村集體經濟成員,其子女如果落在娘家村,也算娘家村集體經濟成員,不能按“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習慣將其推出。所以,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認定,主要看其戶口是否在農村,還要看其戶口的性質是否是農業戶口,看其是否依靠農村土地生活。在校大學生,只要未畢業參加工作,也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認定,又不能唯戶口論,有些情況戶口暫時遷出,也不能取消其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身份發,如部分服務的士兵,在外服刑或勞教的人員,都不能取消其集體經濟成員身份。
同時,有一部分人很明確不再為農村集體經濟成員,比如頂替父母就業由非農業戶口轉為農業戶口的人員,戶口已經遷至大城市的人員,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在編的工作人員及其離退休人員,均不再為農村集體經濟成員,但農村人口到集體就工上班,雖然也有工資,但沒有國家工作人員編制,仍為農村集體經濟成員。
綜上所述,在事業單位上班,并擁有事業編制的人員,即使戶口仍放在農村,但也不能確定為農村集體經濟成員。這部分人口主要是大學畢業不久的學生,畢業后戶口暫時放在農村,后來考上公務員或者事業編制,因暫時在城鎮無法,無法到城鎮落戶,所以戶口仍放在原農村。但既然享受了國家編制以內的待遇,就不應該再享受農村集體經濟成員待遇,不能在農村承包土地和申請宅基地,也不參與農村福利分紅。但在事業單位打工,沒有事業編制的農村人員,作為農民工,仍為農村集體經濟成員。
您好,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雖然它是《憲法》《民法總則》《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中提到一個明確存在的概念,但該名詞具體內涵在法律上并未有準確定義。從民事法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類來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擁有一個自然村或行政村名下的財產所有權,并享有對該財產占有、使用、處分的特別法人。如果農村有集體經濟組織,其可以行使其職權。但是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這個問題其實是回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什么時候提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產生與提出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時。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在1950年代初期就出現了,誕生于農業改造之初,產生于農業合作化運動,是以主席為代表的第一代領導集體提出的。現在依然存在,并且很好的發展,國家也正在著手進行立法規范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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