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2年怎么證明
根據《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準予離婚,但我們如何和證明分居兩年的事實呢?似乎也是非常困難的,本文將為大家講述分居2年怎么證明的有關問題。
有人說分局兩年就離婚,在實踐中并非大錯特錯!離婚的方式只有民政局和法院訴訟離婚。從法律上來講,分居兩年是應當判決離婚的一個條件,但是要有證明分居兩年的證據,或者對方能夠認可已經分居兩年。對于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法律是沒有規定,不論分居多長時間,如果雙方都不提出離婚,婚姻不會自動解除的。如果起訴到法院離婚,分居滿2年且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會支持離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情形為:(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如果是以租房來證明分居,那么一定要以個人名義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平時要保留租金轉賬記錄,憑證,收條收據,發票等。因為這些材料確實可以證明一個人在外居住。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6、還有保留能夠證明夫妻感情不和的材料,例如微信聊天記錄,短信,錄音等。
特別注意: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并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