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工資怎么處理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往往是避免因沖動離婚的一種緩沖措施,對雙方而言達到緩解家庭矛盾的目的,讓雙方都冷靜下來,經充分思考后再做出是否離婚的決定。在分居期間,畢竟雙方的財產都是獨立管理和支配,并不是在一起為共同生活而支配,那么分居期間工資怎么處理?閱讀完以下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分居期間工資怎么處理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夫妻雙方存續期間各自的工資收入都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認定的。所以即使在雙方分居期間,如果雙方并未簽訂書面的婚內財產協議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話,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各自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此時,如果雙方的工資收入基本持平,那么,工資仍歸各自所有。如果相差懸殊,差額部分,由多得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部分抵償另一方,這就是常見的“收入差”分割法。當然如果用于孩子的生活、教育、醫療等合理用途上,不再分割。因此,在雙方并未簽訂財產分別所有的書面協議的情況下,分居期間的工資收入仍然屬于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1、工資、獎金。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一些現代企業或外資企業中,也存在著一定比例的高工資、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權等,這些收入都屬于工資性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2、生產、經營的收益。如果說工資、獎金屬于夫妻的勞動所得,那么,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既包括勞動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資本性收入。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人買賣股票和債券,投資于公司、企業經營,還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資本或籌資興辦公司、企業,這些人成為大量資本的擁有者,經營收益豐厚。這些經營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對一方的經營收益,如股票、股權甚至整個公司企業這類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由于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證券法的關系,分割時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處理起來比較困難。這需要在社會實踐和司法實踐中積累經驗。有的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的解決辦法是: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對涉及股票、股份、股權或公司、企業等財產的,在不違反公司法的前提下,采取折價補償或轉移一半股份或股權等方式處理。
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但是,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等等。
三、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分居期間工資怎么處理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5、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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