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是遺棄家庭成員嗎
分居?可分為主動分居和被動分居,若因為夫妻關系不和睦,分居連續達到兩年即可申請離婚,而若因為工作無法長時間在一起生活的夫妻,如果不涉及感情破裂等其他的離婚因素的話,往往不會判決往離婚。婚姻法上對分居的概念是必須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導致分居,而不是工作、學習等原因客觀上造成夫妻分居,那綜上所述分居是遺棄家庭成員嗎?
首先,從《婚姻法》層面講:
1.根據第44條規定:對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支付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2.第45條規定:對重、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提出刑事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其次,從《刑法》層面講: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了遺棄罪。
2、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根據本條規定,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罪的犯罪對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里所說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他人在經濟上予以供給扶養,或者雖有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照顧等情況。
其中遺棄罪的犯罪主體,是指對上述對象負有扶養義務的人。這里所規定的“負有扶養義務”,是指行為人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依法負有的對上述被扶養人在經濟、生活等方法予以供給、照顧、幫助,以維護其正常的生活的義務。
扶養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扶養教育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扶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等。
遺棄罪的犯罪主體是具有扶養義務的人,如果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負有扶養義務,就不存在拒絕扶養的問題,也就不能構成本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由于行為人不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致使被扶養人得不到經濟上的保障或者生活上的必要照顧和幫助,生命和健康受到較為嚴重的威脅和損害。根據本條規定,遺棄行為人必須是情節惡劣才能構成犯罪。這是劃清本罪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這里所規定的“情節惡劣”,主要是指由于遺棄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有遺棄行為屢教不改;或者遺棄手段、情節特別惡劣的等等。依照本條規定,對犯遺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