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后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后
處理非法集資問題,是以地方黨委政府牽頭,以挽回經濟損失和社會穩定為主,一般地方會出臺一些地方政策,采取各種措施,逼迫集資人退回臟款返還群眾。在穩定面前,法律也作出一些讓步。比如有些地方政府規定,全部退換后,做撤案處理,不再追求法律責任,或者做判緩刑處理等。
集資侵害的是不特定對象的財務,當全部退換后,其社會危害性也就隨之消除,所以,地方作出這樣的規定符合經濟犯罪處理寬嚴相濟的政策,與法律并不抵觸。
你的問題在判決之前退全款,應當依法作出緩刑判決。
當然,如果集資中涉嫌集資詐騙,那就另當別論了。集資最高刑期是十年,而詐騙有死刑。二者法律依據差別很大。
對于公司的前任負責人而言。是否承擔刑事責任,主要看他是否從事了相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活動。
這種案件中,警方會著重調查相關人員離職時間和入職時間的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在前任負責人離職之前,也就是在他在任期間,公司的業務模式就已經涉嫌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比如對于網貸平臺而言,該平臺,在其任職期間就設想了資金池或者自融或者虛構標的的業務,或者對于私募平臺而言,涉及了面向公眾公開宣傳面向不合格的投資者吸收資金的行為,這時該名前任負責人就會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要承擔多少刑事責任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對針對募資行為的犯罪,承擔相關責任或以涉案金額為主要的參考標準,比如前任負責人在位時募資金額為一個億,離職后他的繼任者募資金額為三個億,那這就是他們各自的涉案金額。同時法官也會根據具體的情況不同考慮不同的量刑情節,比如模式設計,情節惡劣程度,資金是否歸還等等。當然在這種案件中相關負責人是否有取保的可能?因為從當下實際出發,很多時候取保的目的是為了兌付,不論是現任負責人還是前任負責人,在警方那里,只要可能是刑事責任,只要有從中受益,都會有兌付的責任。
不能。刑事案件中,報案人報案后,警方受理案件材料,就會對案件進行初查,只要查明有涉嫌犯罪的可能,就必須立案,而一旦立案,警方只有根據案件本身的需要,才能決定是否撤銷案件。而報案人在這里面,并沒有要求警方撤案的權利。
比如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警方在立案后發現,被指控對象的集資行為根本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比如沒有承諾保本付息,重點提示了風險,或者沒有面向社會公開宣傳,沒有針對不特定的對象集資,集資對象都是合格投資者或者針對親友借款、集資,那就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要求,此前的立案就應該撤銷。
但是,如果僅僅是報案人去要求報案,提供了相關證據,導致案件立案,之后又毫無理由的去要求警方撤案,那是不行的,公安局不是你家開的,絕大多數刑事案件都不能如此,比如強奸、故意傷害、盜竊等等,只要行為發生,符合刑事立案標準,警方就有義務立案,否則就是瀆職,被害人報案后,也無權要求撤案,除非其此前提供的口供和證據是假的,那就可能要承擔誣告陷害罪的指控。
只不過,如果被指控人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表示希望司法機關對被指控人從寬處理,警方可酌情決定是否繼續追究,這是可以的,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于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立案標準 對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否立案偵查,取決于有沒有涉嫌以下三種情形中的一種: 一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二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三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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