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有法律效力嗎
約定有法律效力嗎
依我之見一一
不能迷信!雖然絕大部分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的原則上具有法律效力并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也有部分“例外”并可申請檢察院抗訴由法院自行撤銷其”調解協議”或“調解書”。
為什么說原則上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呢?
一,首先,我來談一談調解結案其法律效力等同并強于判決的問題。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國家尊重公民之間平等法律地位之上的,對自己的民事丶商事權利的自愿和平等地處置權,法律還規定公民丶法人之間的涉訴訟糾紛人民法院在審理在查明案情丶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雙方自愿原則對其依法調解。經人民法院訴訟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庭在法庭筆錄中同意達成調解協議并自愿親筆簽名的,比如雙方同意調解離婚的,根據法律規定原被告同意離婚的并在法庭調解筆錄上簽名同意,太興離婚達成的協議立即生效,或經法院調解結案并收到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調解書”的,依法自雙方簽收到調解書之時立即生效,原被告雙方不得反悔丶上訴。根據上述介紹法院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判決,甚至,還要高于強制判決。因為一旦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或收到調解書后,該調解書及協議依法立刻生效,而勿需經過“上訴期”,同時,原被告雙方均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二,其次,我再來談一談調解結案的部分案件法律效力“例外”的問題。
1,在公民丶法人處理民商事活動中,原告與被告為謀取不當利益而聯手共謀以損害國家丶集體丶公民權利和利益后,原被告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演雙璜”的方式,并利用人民法院在訴訟中主持調解的手段,達成所謂”調解協議”。比如,夫妻一方與他人合謀制造假債務而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假債務在法官主持達成的民事訴訟調解協議丶再比如甲方與他人合謀為偷國家稅收而向法院起訴后達成的所謂“調解協議“丶再比如…這種背離事實丶嚴重損害國家丶公共利益丶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調解協議難道還有什么法律效力嗎?肯定不具有法律,不止沒有法律效力,代表國家和公共利益的檢察機關和受損害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違法的調解協議的”抗訴”或申請檢察機關抗訴,以此由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撤銷法院自己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或撤退法院制作的民事調解書。
2,根據《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虛假訴訟罪”規定:編造虛假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訴訟,擾亂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提起虛假訴訟情節嚴重的構成“虛假訴訟罪”。而民商訴訟過程中,原被告雙方主觀明知無事實依據,為了獲得非法利益而雙方故意無中生有炮制虛假證據,并通過所謂民事訴訟在法官主持下達成所謂“調解協議”,或由法院制作“調解書”。請問:這種利用法官主持達成的所謂“調解協議”的虛假訴訟難道還有什么法律效力嗎?依我之見:這種利用法院主持“調解協議”不僅沒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己經構成“虛假訴訟罪”。這種虛假訴訟罪案,一經人民法院發現須依法撤銷原調解協議或調解書并裁定中止全案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追究原被告二人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法官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或制作的“調解書”只要符合上述“例外”情形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而且,達成調解協議的原被告雙方均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首先看約定是否合法,目前微信截圖聊天記錄可以作為電子證據提交。還要明確是否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如存在違法,強迫下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這個提問可能少了幾個字,完整提問應該是: 婚內財產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按照這個問題來解釋,只要“約定”內容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愿的體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符合規范的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因為該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的書面材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的書面材料。
您想要寫關于什么內容的協議?需要結合您具體的情況。
一般情況下,協議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是在雙方都自愿的前提下簽訂,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協議所具備的格式、內容、項目齊全,經雙方簽字確認,且雙方都沒有欺騙的行為,雙方達成合意的協議。
具體的看寫什么協議?其內容的約定是不同的?如果對于協議的內容自己沒有把握,可以委托律師草擬或者審核分析,預防法律風險,以便更好的維權。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如果是雙方真實意思,沒有欺詐或脅迫情形,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有些人選擇讓伴侶寫保證書,約定關于財產和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那么,婚內保證書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呢?下面以“因男方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凈身出戶并放棄小孩撫養權”的保證書內容為例進行分析。
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3個條件: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保證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彼?,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并非為法律所禁止。
如果保證書是經過當事人考慮后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關于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
這一條款是否合法有效且受到法律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婚姻法苑贊成“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放棄撫養權的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書中關于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民間產生過的協議是很多的,只要這個協議是雙方協商同意簽訂的,并且這個協議沒有違背有關的法律程序,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其中一方或者雙方違背了協議的約定,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就你們雙方簽訂的協議,已經約定包工頭需要負責安全方面的書面協議內容,如果你家沒有在安全方面沒有什么錯誤的情況,就沒有你家的責任。你家出于人道主義也花了萬把塊錢也是合情合理的。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約定有法律效力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