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不能再婚違反什么原則
離婚協議書里約定一方離婚后不能再婚,是侵犯他人的婚姻自由,應當屬于無效。
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即是否結婚,和誰結婚,當事人有權做主。
夫妻雙方離婚后,二人就是單身,可以與他人再次結婚。通過離婚協議書約定不得再婚,就是違法行為,離婚協議書里這個條款就是無效的。
夫妻兩人鬧到離婚的地步,雙方之間多多少少對另一方會有些許的怨恨和抱怨。也或許是有第三者插足讓雙方感情破裂,這時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候一方總想對對方有一些要求,以此來“報復”或者限制對方。那么離婚協議約定不能再婚合法嗎?接下來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
一、離婚協議約定不能再婚違反什么原則
離婚協議約定不能再婚是不合法的。
我們國家《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是指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當事人不能以任何形式違反法律規定。
離婚協議書中限制再婚的約定是無效的,婚姻自由權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禁止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二、對再婚附加條件的離婚協議應無效嗎
離婚協議只是關于債權債務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歸屬的約定,不應附加前提條件或懲罰條件。也就是不應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這個事項,可單獨簽署協議,單獨簽署協議是有效的。兩人約定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不妨礙其他人合法權利,兩人的約定就有效果。
三、離婚后可以約定不得再婚嗎
如果在離婚的時候,雙方離婚協議書約定房子產權一人一半,由女方居住,但是不準女方與他人再婚或同居,若被發現,房產全部歸前夫所有。那么在離婚協議中的這條約定是無效,即使其中一方再婚,其依然可以獲得房子產權的一半。
結婚是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民事權利。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禁止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5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津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該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中離婚協議約定房產全部歸女方所有附條件為你再婚,限制了你的婚姻自由,因違反了我國《婚姻法》、《民法通則》等相關規定而無效。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解答的關于離婚協議約定不能再婚違反什么原則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內容了,綜上所述呢,我們可以了解到我們國家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是指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當事人不能以任何形式違反法律規定。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