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員工交現金是否違法
處罰員工交現金是否違法
罰款可以說是落后的企業管理所遺留下來的一個毒瘤,這種簡單粗暴的管理方式一方面會損害公司的形象,把公司推到一個“資本家”的位置,讓其成為員工的對立面,激化員工關系,增加員工抵觸情緒;另一方面,這種方式會形成一種慣性強化,讓管理者在遇到問題,處理員工紀律時,喪失了有效的溝通機會和提升管理人員管理能力的機會。
那些從基層提拔起來的管理人員,多年來,一直在要求服從,在強調權威,出了問題就我要“扣你的工資”,而不是通過溝通、管理讓員工配合、自律,也不想著怎樣提高自己溝通能力,管理能力讓員工愿意跟著自己。總之,他們就是在胡蘿卜和大棒之間,根本就不會用胡蘿卜,更不要說熟練運用胡蘿卜和大棒的藝術。
現在,時代已經不是那個時代了,員工也不是那個時代的員工了,而這種方式早就該淘汰了。
我們看一下罰款會帶來哪些法律風險。可以肯定的說,罰款是違法的。我想這也是為什么公司讓你交現金罰款的原因。其法律依據是1982年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二條 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但是,在2018年1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16 號《國務院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之后,企業對員工罰款就完全沒有了法律依據,只有行政單位才可以罰款,企業罰款就是私法干政,是越權的。
由此,罰款就被視為克扣工資的行為(無正當理由扣款即為克扣工資,因《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廢止,自然罰款就是無理由了)。同時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可以,單位罰款是一種違法行為,其本身就會受到勞動監察部門的罰款處分的。
那么,為什么有的企業存在隱性“罰款”,卻沒有被查處呢?因為大多數企業對員工的懲處都采用了加法管理,表現好的獎金就多,表現差的獎金就少,所以,所謂的“處罰”也就是減少獎金。因為跟工作表現掛鉤,這個比較合理、合法,員工自然也能接受。
同時,這種方式也是法律所允許的,其法律依據如下: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指出:“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勞動者在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可見,廢除了罰款條款,并不代表企業對員工的懲處和約束減弱了,企業完全可以通過管理的方式,讓員工好好工作,從而提升自己的待遇,多勞多得,同時,對于表現差的員工,可以通過績效獎金這一工具杠桿去調控其行為。因此,企業如同家長,員工如同孩子,對于孩子 ,獎勵永遠比懲罰更有效。
嚴格的講公司對于遲到不是罰款,因為公司不是行政執法機關,沒有罰款權限。所謂的罰款其實是對工資的扣除,這個是合法的,因為你違反了公司的制度,但是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也規定了公司對于遲到對于員工的處罰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另外扣發完工資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ps,你為什么要遲到。
謝邀。
題主的問題涉及社會保險繳費可不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問題。
答案當然不行。大家知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行約定。任何約定如果違背法律強制規定是無效的。
現實生活中,很多管理不規范的企業通常采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私下約定,用人單位每個月在工資里多發現金代替單位繳費,或者要求勞動者簽訂承諾書,承諾自愿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等。
上述做法對用人單位風險極大:
第一雙方約定違法,約定無效,勞動者承諾因內容違法,無效,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勞動者離職時,反悔,舉報企業因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要求企業補繳。用人單位因約定違法、勞動者承諾違法無效,免除不了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義務,需要為勞動者補繳,還因此受到社保部門的行政處罰,同時前面多支付的工資(社保繳費替代金)也有可能要不回。
如果你是用人單位老板或HR,建議不要再干這種偷雞不成蝕把米的傻事。
如果你是打工者,遇到這么好的老板或HR,恭喜你中獎了。你可以先答應,在職時隱忍不發,哪天干得不高興了,還可以以用人單位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為由辭職,要求企業補繳社會保險,支付經濟補償金。平時還多拿錢,走時還可以獲得額外補償,這么好的事,何樂不為呢,你說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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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作上違規了,領導私下里收取違規員工10~20元的現金,然后這種違規就被掩蓋了,很明顯這種處理方法是不合理的,這會助長領導的不規范行為,最為重要的是這會嚴重損害公司的規章制度效力,最終可能影響到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所以,公司必須想辦法了解此事,解決此事,否則必然成為隱患。
在我看來,員工違規,本應該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可是領導并沒有這么做,領導卻采取了私下收取員工10~20元的現金進行私了,這也意味著領導收取的現金必然進入了個人腰包,沒有上交公司。
但為什么員工不抵制領導的這種行為呢?我覺得除了領導的權威因素外,很可能是因為公司對員工違規的制度處罰更為嚴重,遠遠超過領導收取10~20元的小費,所以員工才會心甘情愿的把錢給領導,以圖減輕懲罰和減少損失。這樣一來,領導和員工都是劃算的,可是,風險卻由公司承擔。
在我看來,領導私下里收取違規員工的小錢,我擔心其行為可能對公司造成很嚴重的后果。比如會造成品質問題,讓公司蒙受損失。從概率角度而言,當員工違規的次數多了,結果全部被領導收錢掩蓋了,公司卻一直被蒙在鼓里,當員工違規的次數越來越多越來越嚴重的時候,一定會出現質量問題的,彼時,公司將承擔領導和員工造成的后果,這對公司而言非常可怕。
我的這種擔心并非多余。
根據海恩法則的描述,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
海恩法則告訴我們,員工違規其實就是輕微事故,如果領導不正確處理這種輕微事故,而是通過向員工收取一點小錢作為處理方法,就會讓員工覺得違規并不是什么嚴重的事,以后違規頂多還是交點錢就可以解決。當員工存在這種想法的時候,那么就不會對工作負責,而一旦員工對工作不負責,領導又只知道收錢掩蓋事情,最后必然出現大問題。那個時候,損失最大的就是公司了,而員工和領導大不了被開除而已。所以說,這種私下里收取違規員工10~20元小錢的領導非常不稱職,比違規員工更不齒,是公司事故的最大隱患所在,公司必須清除這種不負責任的領導。
總的來說,員工違規不是小事,作為領導必須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對違規員工進行相應的處理,切不可私下里擅自收取員工現金私了違規行為,這對公司是極其的不負責任。如果領導這么做了,領導也是在違規,只要是違規行為,都是不合理的。
這件事同時也告訴公司兩個事,必須加強領導的管控和審計工作,必須加強公司所有員工的廉政教育;同時要在平時的工作中注意員工的訪查和溝通工作,及時發現員工和基層領導存在的不合理行為,防止公司受到不必要的損害。
首先,企業是不能夠罰款的。
從勞動法層面來看,企業是沒有資格罰款的,企業不是國家行政機構沒有權利罰款,但是實際情形中很多企業就饒了一個彎,或者套路了一下,就合法了。比如工資中拆分了績效工資,設置某些獎金,而這類獎金屬性的在勞動法里面是不規定的也就是不管的,所以這部分扣減處罰是可以的,所以企業就合法化了。
但是如果要求員工繳納現金那就完全絕對不符合了,現金既不是獎金部分/甚至都不是工資部分,公司沒有任何權利和責任能夠要求員工繳納現金罰款,如果你有不滿,可以到所在勞動管理部門申請仲裁,一個一個準。
以上。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處罰員工交現金是否違法“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