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的認定標準
關聯企業的認定標準
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有以下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關聯企業的判定1、相互間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3、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級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包括家庭、親屬關系。[編輯本段]關聯企業的特質(一)關聯企業是一種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企業之間的聯合體。(二)關聯企業是由多種聯系紐帶連結而成的企業群體。(三)關聯企業的形成必定是基于特定的經濟目的。[編輯本段]關聯企業的計稅收入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調整關聯企業的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延謾
關聯方企業是指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關系和、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據《會計準則》,控制,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如以控制作為判斷標準之一,由于《規程》未對控制明確定義,在如何具體把握認定標準時可能帶來爭議。
《規程》對因存在控制關系,而對關聯企業的具體認定標準主要有: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 5%或以上的;直接或間接同為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 5%或以上的;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供應并控制的;
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的;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它關系,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
關聯關系認定的具體標準不同。這主要體現在設定的股權比例上存在差異,如美國、新加坡和日本等國規定直接或間接控股達到50%,挪威等國規定達到30%,德國、西班牙規定達到25%,葡萄牙規定達到10%,便成為關聯企業。我國的規定是,直GROUP接或間接控股達到25%,即構成關聯企業。3、對避稅地的關聯關系處理不同。有的國家將境內企業與設立在避稅地的企業進行交易也按關聯企業對待。美國、日本和西班牙等國的稅務主管當局都開列出各自認定的避稅地名單,并規定了相應的稅收政策。我國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沒有明確規定與避稅地企業的業務往來按關聯企業認定,只是規定與設立在避稅地的關聯企業有業務往來,可進行轉讓定價調查及期限追溯。
招標投標活動中關聯關系界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第二條對關聯企業的認定細化為七項標準:
(一)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其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在判定關聯關系時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二)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雙方之間借貸資金總額占任一方實收資本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一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者擔保除外)。
(三)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四)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五)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本條第(一)至(五)項關系之一。
(七)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這里面需要分析四個概念:一般納稅人、小規模、小微,小型微利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的區別
一般納稅人采用“銷項-進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式可以自開專票,特殊有簡易計稅,但是也可以自開專票。
小規模全面采用簡易計稅,除了特殊行業,專票只能找稅局代開。
小規模和小微的區別
一般納稅人不能享受小微企業的增值稅免稅政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如果當月的不含稅銷售額小于等于3萬元或者當季度的不含稅銷售額小于等于9萬元,當月/當季度可以享受小微企業的增值稅免稅政策。也就是說,是否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看當月/當季度,不看其他月份/季度,比如按月計算的:2月超標不享受,3月不超標可以享受,4月超標不享受,5月不超標可以享受。
小微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區別
嚴格來說,“小微企業”是增值稅稅收政策里面專業用詞,“小型微利企業”是企業所得稅里面的專業用詞。當然通俗地、廣義地來講,兩種都可以叫“小微企業”。
目前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關聯企業是不能投標的。
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同時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貨物招標中同時投標。
因此,符合上述范圍的關聯企業同時投標的,相關投標無效。
可能構成串通投標罪
根據刑法規定,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情節嚴重的,會構成串通投標罪。實踐中,關聯企業共同投標,相互串通投標的嫌疑非常大,因此,只要掌握充足的證據,這類投標人可能會被定罪量刑。
關聯企業的認定
目前,關聯方的認定沒有統一的法律標準,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九條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等都對關聯方作了規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款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該規定較為抽象,還要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及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予以理解。
一)概念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二)對關聯交易的限制規定 1、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條)。 2、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25條)。 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2號)中很明確: 第九條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 (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二)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三)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 (五)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六)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系等。? 第十條 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商品、產品等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租賃業務;? (二)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專利、商標、客戶名單、營銷渠道、牌號、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的提供業務;? (三)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以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務;? (四)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查、行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咨詢、代理、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服務的提供。? 望采納!!!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關聯企業的認定標準“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