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百分之50過錯如何賠償
醫療事故百分之50過錯如何賠償
這個有點復雜。
助理醫師是什么?是不是沒有通過國家醫學資格考試呢?如果有,或者在執業注冊之前自然晉升的,那應該叫執業助理醫師,這其實也就是很久很久以前的醫士,比衛生員好一點點。執業助理醫師都沒有什么屁用,助理醫師又算什么呢?
執業助理醫師在村衛生室可以有簡單的處方醫囑,包括N級醫院原則上需要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進行。但現在全國360萬執業醫師(含200萬左右執業助理醫師),除了退休的,退居二線三線的執業醫師,還有不是執業醫師的執業醫師,包括B超技師、CT技師、X光技師等等以及預防執業醫師、保健類執業醫師……
臨床執業醫師還有中醫西醫類別。于是真真正正服務臨床第一線的不到50萬執業醫師。
接下來就要分析,醫療差錯和醫療意外以及醫療事故千差萬別。人們最喜歡拿醫療事故說事,因為蒙對了有巨額賠償。人死在醫院外,可以說醫療意外;但是死在醫院就叫“醫療事故”了。
有些病家特別聰明,人都死了好久,扔進醫院里去!考驗醫生智慧的時刻到了。救:已經尸斑霉變了,黃花菜早都涼透了。但你醫生靠近就是你醫生殺死的,醫療事故。
不救:50年前還好好的,現在居然死在醫生面前,醫生沒有醫德,見死不救!醫療事故。
扶不扶都成問題,救不救也需要大智慧。本來都沒有醫生了,兒科醫生荒還兒科醫生不得拒診病人。是不是讓獸醫頂上?是不是讓決策者也出來看一下現實病人和醫生的比例如何。
誤診在醫院是不可避免的,門診誤診率最普遍,醫學在任何時代都不完美!每個醫院醫療水平都不可能拿北上廣水平相比!北上廣照樣會誤診!除非遇到神仙!醫學是科學,科學發展永無止境!
醫院是個險象環生的地方,病人的病情千變萬化,需要醫生根據經驗快速判斷,用醫術拯救生命。這對醫生和護士的專業能力、職業精神要求很高,同時,也確實會有一些差錯出現,而一旦錯誤診療,就可能會傷害到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此時就會出現醫療糾紛。這時作為外行的家屬和病人,該怎么維權呢?
醫療事故糾紛屬于侵犯人身權一類的侵權糾紛。該類糾紛中醫療機構與患者所處地位的差異,使得患者往往手足無措,不知該何去何從。筆者作為律師,經常都會面對患者或者患者家屬的咨詢,答疑解惑之際,不免想對該類糾紛的法律實踐進行總結,以期可以帶給讀者些許啟迪,亦或茶余飯后無聊之際的消遣。
醫療事故發生以后,作為患者一方到底該采取哪些手段才能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才能對自身亦或親人的“不幸”給予最好的回應。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此規定實際上從立法的角度確立了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即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是醫療機構在整個診療過程中要存在過錯,也可以理解為無過錯便無責任。
那么,哪些情況下便可以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呢?
第一,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違反診療操作規范,對診療過程中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應當盡到告知和說明義務,若醫務人員未盡到該義務的;
第二,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
第三,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或者偽造、篡改、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四,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
第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規定的。
以上所列是醫療機構構成過錯的主要情形,但并非涵蓋所有類型。患者要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那前提必須是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民事糾紛中,永遠逃不開證據以及舉證責任這個永恒的話題。醫療事故糾紛作為侵害人身權益的一類,既與其他民事侵權糾紛有共性,但同時也有其特殊性。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患者一方請求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應證明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系及受損害的事實,并提供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的初步證明。該類證據一般包括掛號單、繳費單、病歷、出院證明及可以證明存在醫療行為的其他證據。
作為患者一方,在醫療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哪些措施才能及時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
一、收集整理掛號單、繳費發票等就診依據,同時要求醫療機構復印病歷并要求醫療機構封存病例;
二、盡快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事故損害責任鑒定;
三、盡快聯系專業律師確認賠償范圍,并預估大致金額;
四、拒絕醫鬧,理性協商。這幾年,醫鬧現象對社會穩定造成很大影響,法律對醫鬧的處罰也有相應的規定,甚至不乏被處以刑法處罰的案例,因此,應盡可能冷靜理性的維權,以免造成因維權不當而身陷囹圄的尷尬境地。
大量的實踐證明,醫療事故糾紛的爭議解決,宜由醫患雙方平等協商來處理為原則,比其他的途徑更能最大限度的爭取患者一方的合法權益。最后,期望自己所講的零零碎碎,能給大家在處理該類糾紛中有一些幫助,以期讓患者及家屬的不幸得到最大的慰藉。
屬于工傷,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負不超過50%的責任,屬于工傷,建議替員工報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條例第六條,還有兩點沒說,要在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才能算工傷,你不能下班后6個小時后,本來回家往南走,你往北走,發生事故,不屬于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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