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離職公司不發工資
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似乎很正常。由于個人職業發展的需要和與公司管理理念的不相容,以及其他一些原因,員工的辭職是開啟新篇章的契機。
遇到好一點的單位,就解除勞動合同事項談妥后,大家就可以迅速的辦理離職手續;但是,有的單位就沒這么爽快了,甚至擅自離職公司不發工資!
小李就遇到了這樣了單位,小李從畢業后就進入一家建筑單位就職已經三年多了,大大小小也參與過幾個工程,但是單位一直業務不太好,工資待遇也一直沒有起色。前不久,小李開始準備跳槽,與新的單位洽談后,新單位要求小李一個月后就到崗工作。
小李立馬跟原公司提出辭職申請,但單位一直壓著該辭職信不答應,要求小李跟完這期工程再走。眼看一個月到期了,小李決定直接走人去新單位報道,結果由于沒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新單位無法入職,原單位以擅自離職為由辭退小李并且以小李給工程造成損失為由拒絕支付工資。
員工辭職必須得到單位的批準才能走嗎?如果單位一直不批準那員工連擇業的自由都沒有了?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在試用期的員工辭職需要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正式合同期的員工想要辭職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辭職并不一定需要用人單位批準,一旦30日(或3日)期限一到,用人單位再不愿意也必須為員工辦理辭職手續并做好相關交接。
要以員工私自離崗對員工進行處罰,也只能是在30日期限以內,并且,雖然員工給單位造成損失需要賠償,但依法賠償金額不超過當月工資的20%,也就是說,不管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沒有直接克扣員工一個月工資的權利。
小李的單位行為違法并且給小李帶來了直接損失,導致小李新工作入職失敗。因此,原單位不僅要補發小李最后一個月的工資、以辭退的補償標準支付小李補償,還要就小李工作一事支付小李賠償金。
員工擅自離職屬于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明確了勞動者“辭職”的具體方式。
可見,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用人單位是員工辭職的法定程序。如果違反了這一法律規定,即為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員工“自離”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員工擅自離職應對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90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前所述,員工“不辭而別”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如果該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員工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因“自離”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賠償的范圍是:因“自離”給用人單位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則沒有賠償。
擅自離職公司不發工資違法嗎?
違法。
《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據此,當發生員工擅自離職的情況時,對于其已提供的勞動部份所對應的工資,不得克扣,應當及時足額的支付。只有在用人單位無法支付的情況下,可暫緩支付。
看完這篇“擅自離職公司不發工資”文章,想必您也了解到了勞動法規,如果您有其他法律疑問,隨時向我們的律師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