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適用合同法的協議是
可以適用合同法的協議是
《合同法》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這些協議主要包括結婚協議、離婚協議、收養協議、監護協議、遺贈扶養協議等。該規定意味著上述協議不由《合同法》調整,即這些協議不屬于《合同法》所規范的合同,雖然它們在性質上也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如此規定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合同主要是市場交易即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形式,《合同法》是直接反映、規范市場經濟的基本法。而與身份有關的協議缺乏直接的經濟內容,與市場經濟活動存在本質的區別,其自身運作的特殊性注定了對其法律調整的特殊性。其二,在我國目前婚姻家庭法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我們認為,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仍然屬于一般意義上的合同,那種認為將身份關系當做合同關系處理是將人格商品化的觀點是不成立的,這種觀點是建立在對合同本質誤解基礎上的,是將合同的本質屆定為經濟性,而實際上,合同的本質應為合意,從這個意義上說,身份協議當然屬于合同。目前,人們普遍認為婚姻家庭關系屬市民社會關系,即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婚姻家庭法也是傳統民法的親屬編,婚姻家庭關系屬于民法所調整的范疇。但現行《合同法》是作為規范市場經濟的法律而存在的,不具有直接經濟內容的身份協議不由該法調整當然是合適的,否則不僅有越俎代庖之嫌,而且會導致該法體系的混亂。解決婚姻家庭法單獨立法的不當作法只能由未來的民法典加以解決,《合同法》難擔此重任。
D. 收養合同。
收養合同涉及到身份關系,不是合同法調整范疇。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 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是: (1)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適用的合同包括各類民事主體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則所訂立的民事合同; (3)適用范圍既包括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也包括當事人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包括:買賣合同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
借款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還包括法律規定的其他有名合同以及具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性質的無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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